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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部分外汇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9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01)16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能,提高外汇管理的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将原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的在京各有关单位外汇业务移交你管理部办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业务的项目
  此次向你管理部移交的业务是,原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的在京各有关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各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企业及其它原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业务的有关单位)日常监管、审批业务。具体项目如下:
  (一)经常项目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1)出口企业出口核销户的开立及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放;
  (2)核销初审和复核;
  (3)单据核对;
  (4)特殊情况审批;
  (5)出口收汇考核、评定以及考评结果的对外发布。
  2.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1)进口企业进口付汇备案表的审核、签发;
  (2)进口报关单的联网核查和接受进口付汇单位办理进口核销报审;
  (3)进口企业名录和名单的公布及调整;
  (4)进口企业付汇数据的采集、整理及处理(包括电子、纸质数据)。
  3.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
  (1)帐户的开户、转户、撤销、关闭;
  (2)帐户的划转,核定限额;
  (3)帐户年检。
  4.经常项目结汇、售汇、付汇等的日常审核
  (1)贸易项下佣金真实性审核;
  (2)贸易项下运保费等从属费用真实性审核;
  (3)非贸易用汇真实性审核;
  (4)其它需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5.部分全国性的数据统计业务
  由于技术原因,上述对在京各有关单位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移交你管理部后,以下全国性的数据汇总统计业务暂由你管理部具体承担:
  (1)全国进口付汇核销统计月报表;
  (2)全国出口收汇核销统计月报表;
  (3)全国出口收汇考核及评定结果汇总表。
  你管理部定期汇总完成上述报表后,以总局名义交换给有关部委,同时抄报总局经常项目司。待今后条件成熟后,上述统计工作仍将由总局承担。
  (二)资本项目管理
  1.外债初审或审批业务
  (1)短期国际商业贷款;
  (2)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3)项目融资;
  (4)发行外币债券;
  (5)飞机融资租赁;
  (6)对外担保。
  2.对下列交易办理登记、开户、划转、核准和统计监测
  (1)外债;
  (2)外债转贷款;
  (3)国内外汇贷款;
  (4)对外担保。
  3.境外投资管理
  (1)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
  (2)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核准。
  4.境外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境外开户、股票回购、发股收入调回、结汇管理。
  5.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主要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
  (2)资本金帐户、投资专项帐户、红利专户和外币股票帐户开户和变更;
  (3)境内投资款划拨和境内外汇划转的核准;
  (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核准;
  (5)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的审核;
  (6)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转股等。
  (三)国际收支统计和结售汇统计
  1.在京各银行总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采集、汇总和核查。
  2.在京各银行总行汇兑业务申报数据的采集、汇总和核查。
  3.在京各有关单位的直接投资统计申报业务和核查。
  4.在京各有关单位的证券投资统计申报业务和核查。
  5.在京各银行总行的银行结售汇统计和外汇帐户统计的汇总和真实性核查。
  (四)外汇检查
  1.对在京各有关单位外汇业务的检查和行政处罚。
  2.对举报的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在京各有关单位的案件调查处理。
  (五)上述移交的工作项目中涉及以下情况的,仍由总局直接办理:
  1.国务院交办的事项和特殊业务。
  2.对大案要案的检查、特别的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
  3.2001年10月1日前已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继续办理完毕。在京各有关单位在此之前已经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各项外汇业务,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业务授权关系
  业务移交后,总局与你管理部的业务审批权限划分不变。

  三、档案、设备的移交
  上述业务移交你管理部的同时,有关的工作档案和必要的工作设备原则上随同业务一起移交。历史档案由原承办的业务司按规定清理完毕后再办理移交。

  四、人员的划转
  按照“人随业务走”的原则,自业务移交之日起,总局部分工作人员转入你管理部,由你管理部负责管理。

  五、总局与北京外汇管理部间的行文方式
  为加快总局与你管理部间的公文运转,提高工作效率,自2001年10月1日起,你管理部向总局行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北京外汇管理部向总局报送日常业务请示、报告,可以签报形式直接报送总局有关业务司。
  (二)北京外汇管理部上报的签报需经管理部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三)总局有关业务司在职权范围内签批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的签报,必要时报送局领导批阅。
  (四)签报的具体运转由总局各有关司综合处和北京外汇管理部综合业务处负责。
  (五)北京外汇管理部除日常业务请示、报告外的其他上报文件,仍按照总局有关公文处理规定报送正式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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