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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增加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改进支农信贷服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6 生效日期: 1999-03-1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货政[1999]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传[1999]13号),支持农村信用社改进信贷服务,适时增加农业贷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各分行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支农信贷投放的资金不足,要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再贷款支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制定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各分行要会同当地有关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组织实地调查,深入了解农户和农村工商企业对改进与完善支农信贷服务的意见和需求。重点就如何扩大贷款范围,开办农村消费信贷;优先发放对农户贷款,提高农业贷款的比重;改进和完善支农信贷服务的方式等问题,逐项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同时,各分行要对辖内农村信用社辞行措支农资金来源、支农信贷投放及其资金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要于4月15日以前,将对《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货币政策司分行处(传真电话:66012769)。
  二、要灵活调剂辖内的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对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信贷资金缺口,按总行规定条件积极给予再贷款支持。一是要根据辖内地区间支农信贷投放和再贷款需求的不同情况和季节性差异,适时、灵活调剂各中心支行的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二是各分行要将留用的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及时下达到有关中心支行;督促各中心支行按总行规定条件及时审批报送再贷款申请;中心支行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再贷款申请提出审批意见。三是对积极采取筹措资金来源措施后,仍存在较大支农信贷资金缺口的地区,经分行申请,总行适当增加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
  三、适当调整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条件、用途和期限。一是对农村信用社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的资金需要及其先支后收的短期资金需要,发放再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二是对准备金水平偏低或有关资产负债比例指标未达到人民银行规定要求,但到期存款支付、业务经营和资金营运基本正常的信用社,其合理的资金需要,当地人民银行要积极给予再贷款支持。三是对资产质量较差,经营亏损或已经批准动用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信用社,其增加支农信贷投放的资金需求,在确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前提下,可适当给予再贷款支持。
  199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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