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秘法字第0920026491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嘉义县政府府秘法字第092002649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嘉义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鼓励社会大众共同参与本县公园绿地及行道树之绿美化,管理维护工作,以提升县民休闲生活品质及减轻县库负担,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公司机构、团体、学校及个人皆得以书面向本府申请认养,所需书表由本府提供;认养期间以一年以上为原则,另以契约书订定之。
第3条 认养行道树个人以株数为单位,公私机构、团体及学校以道路街廓为单位,认养公园、绿地、儿童游乐(戏)场、广场以明显分界线内为一单位。
第4条 申请认养案由本府公开征求登记,每一处登记认养有二家以上者,以抽签决定之;本府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认养之资料及必要之协助。
第5条 认养者应负垃圾、树叶及废弃物清扫、清运、杂草清除、树木扶正、犬畜驱离等基本维护之责。树木修剪、施肥、设施物修复、广告物拆除等其它事项,由本府各有关单位依权责办理或由认养者知会本府各有关单位同意后办理。
第6条 认养者得以捐献认养金方式办理,所捐献认养金缴入本府设立之专户,专款专用于所认养区域。捐献认养金由本府开立捐献证明书,供认养人依所得税法规定列为认养年度费用。
第7条 捐献认养金之数额由本府订定并每年公布一次,所捐认养金由本府统筹办理所认养标的范围内之清洁维护及绿美化工作。
第8条 行道树或公园绿地等认养区域内设施物遭受天然灾害(台风、水灾、地震、病虫害等)或遭受人为损毁时,认养者应速通知本府各有关单位办理。
第9条 认养者得于认养区域内之适当地点设置标志牌,标志牌之内容、规格、位置、数量应先经本府审核同意后始得设置。
第10条 认养者在认养期间对认养区内之建筑物、游憩设施、树木、花卉等公共设施所支付之费用,得检附原始凭证正本,由本府验证确实后开立捐赠证明书,供认养人依所得税法规定列为认养年度费用。
第11条 为鼓励民间参与认养,得就个案之情况或认养者之需求,洽请本府各有关单位妥予配合;认养者于认养区域办理民俗、体育、艺文、文化、环保等非营利性之公益活动,经本府同意后免缴使用费及保证金,并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12条 认养者除依契约履行外,应遵守嘉义县公有公园管理自治条例等相关法令规定。
第13条 认养者就认养事项应善尽管理维护之责,经本府考评绩效优良者,本府得予奖励,公开表扬,并享有优先续约权;绩效不彰者或违反契约行为,通知认养者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终止认养。
第14条 乡(镇、市)公园绿地及行道树认养办法,另定之。
前项办法未订定前,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