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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7 生效日期: 2001-08-0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计办价格[2001]925号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你会《关于申请核定中国摄影家协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开展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文联办函[2001]0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等级,每个等级考试包括技术知识、技能测试、摄影作品三部分。各等级的考试费收费标准分别为:
  (一)一级考试150元。其中,技术知识考试40元、摄影作品考试40元、技能测试70元;
  (二)二级考试200元。其中,技术知识考试40元、摄影作品考试60元、技能测试100元;
  (三)三级考试250元。其中,技术知识考试40元、摄影作品考试80元、技能测试130元;
  (四)四级考试320元。其中,技术知识考试40元、摄影作品考试110元、技能测试170元;

  二、考试费收入40%上交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等级考试委员会,用于考试命题、试卷印刷、证书制作、邮寄、教材编写、差旅、劳务等费用支出;6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站用于考试所需的场地租用、监考、阅卷、建档、技能测试所用的摄影器材费和工作人员劳务费用等支出。

  三、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考试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有关部门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五、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加强对收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收费资金,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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