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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工作情况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1 生效日期: 1999-09-2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要求,我省外商投资企业5年超税负申报、审批和返还工作于今年8月底全部结束。现将超税负返还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1999年8月底,5年来,我省共有600户次外商投资企业分年度(除个别企业是一次外)申请办理了超税负返还手续。在国税机关的层层审核和严格把关后,我省5年共审批、办理超税负返还税款3.11亿元。其中:增值税20649.90万元,消费税9535.73万元,营业税929.84万元(仅1994、1995年)。
  从5年审核审批超税负返还的企业户数来看,我省增值税、消费税有超税负返还的企业逐年减少,由1994年的140户,下降到1998年的71户;而返还的税款除1994年略低和1998年因检查清算影响外,基本持平。造成户数逐年减少而返还的税款基本持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设立初期盲目上马,资金投入不到位等,通过联合年检和专项清理,有的被取消,有的则名存实亡;而另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之初,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投资项目有市场发展前途,同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又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开拓外部市场,产品适销对路,使自身发展进入良性循环,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主要做法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超税负返还,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国家为保持对外税收政策连续性,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而实行的一项重要优惠政策。这项工作不但政策性强,手续较为复杂,而且责任重大。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十分重视,采取了多项措施,确保了外商投资企业5年超税负返还政策的顺利实施及其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一)公开政策,强化辅导。自1994年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超税负返还政策以来,我们及时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超税负返还的有关政策规定印发、通知到每个“老三资”企业。部分市地国税局在今年初还将国家有关超税负返还的政策规定,汇编成册,免费印发到企业。同时,各基层税务机关每年在企业申请办理超税负返还手续之前,集中有关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专项辅导,讲解有关超税负返还的政策规定,回答有关疑难问题,指导《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申请审批表》等资料的填报,并对报送时间提出明确的要求。对业务量大、生产经营情况复杂的企业,还派专人到现场帮助他们进行核算、辅导各项表格资料的填报。
  (二)严格审核,层层把关。我们本着“应返还的税款,要按时足额返还;不应返还的税款,一分钱也不能流失”的原则,在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先征收后返还”规定和按时申请报批的基础上,我省各级国税机关下至基层税务分局上至省局,都逐户逐笔进行认真审核,对手续不全、程序不对、有多返或少返嫌疑的,视情况该补报的补报、该退回的退回;对有明显错误或问题的,还要求下级税负返还审核审批工作中,仅省局要求补报有关资料或补办有关手续的有13户,退回重办的有4户,直接派人下户进一步核查的有7户。
  (三)专项检查,清算收尾。为做好5年超税负返还收尾工作,切实加强涉外税收征管,我们年初就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收尾工作下发了通知,对收尾工作的政策规定、工作要求、清算检查和具体步骤作了明确规定,并于6月1日至6月27日,从有关市、地和省局抽调了8名业务骨干,分成4个组,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5年超税负返还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在检查之前,我们做了充分准备。一是制定下了发《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专项检查的通知》(皖国税函[1999]82号),对这次专项检查进行了具体的位置,明确了检查的范围、重点、时间和步骤,并要求各市、地在省局检查之前开展自查;二是为了统一检查的政策口径,专门召开了部分市、地对口业务科长和业务骨干参加的座谈会,针对各地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展开讨论,统一检查中有关政策口径,并形成了文字材料,在开展检查之前,发给每个检查人员;三是将全省有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市、地列出每户的名单和历年实际批准的返还数,交检查人员;四是在开展检查之前,召集检查人员集中学习半天 ,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把握检查中应掌握的政策口径,分组并布置检查任务。此次专项检查,检查外商投资企业96户,查出有问题的企业46户,占检查户数的48%,查补(即减少返还)增值税、消费税912.24万元。结合专项检查,通过认真做好超税负返还收尾的清算审批工作,审减超税负返还370万元,审增返还56万元。

  三、问题及整改意见
  (一)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少数企业帐务处理较为混乱,会计核算不准确或帐证不全,直接影响税款的缴纳和超税负的计算与返还。二是企业购进货物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自行享受超税负返还。三是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而自行享受超税负返还。四是企业以货易货或出售已使用过的小汽车等少提销项税金。五是对进口材料没有取得进口完税凭证,而自行进行了抵扣。六是少数企业为享受超税负返还,人为推迟进项抵扣或提前做销售。
  (二)整改意见。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等自身原因,也有我们管理上的问题。因此,要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在“规范管理,堵塞漏洞”上下功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进行整改。一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超税负返还专项检查和审核审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处理,该调账的要督促企业调帐,该补税的要及时补税,该加收滞纳金的要加收滞纳金,该罚款的要罚款。以纳税确实有困难的企业,对其加收的滞纳金和处以的罚款可先行征收入库。二是对帐证不全或财务核算不规范的外商投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并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税法宣传与教育工作;对逾期不改的,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罚。三是对超税负返还的企业,5年超税负返还工作结束后,应密切注意企业的非正常销货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滞后抵扣、税负明显下降、关联企业业务量不正常减少等异常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四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的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把企业自行纳税申报关、纳税申报日常稽核关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关,切实提高涉外税收征管质量。

附件:安徽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税款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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