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76章第22条)
〔1992年3月1日〕
(本为1991年第39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会社(房产安全)(费用)规例》。
(1991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总楼面面积”(grossfloorarea)指在建筑物每层楼面(包括地面以下的楼面和作会社用的天台)量度所得的外墙以内面积,连同建筑物每个露台的面积(以露台整体面积计算,包括露台围边的厚度),以及建筑物外墙的厚度。
(1991年制定)
第3条 为获得豁免证明书的发出或续期须付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获得根据本条例第5(2)(b)条发出豁免证明书或根据本条例第6(2)条将豁免证明书续期,须缴付费用,数额按照证明书的有效期计算如下─
(a)12个月─$720;
(b)其他期间─$720的十二分之一乘以所发出证明书或续期的有效期的月数(视乎情况而定)。
(1991年制定。1993年第449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623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6号法律公告)
第4条 为获得合格证明书的发出或续期须付的费用 版本日期 23/02/2001
为获得根据本条例第5(2)(a)条发出合格证明书或根据本条例第9条将合格证明书续期,须缴付费用,数额视乎有关会社的总楼面面积按下表厘定─
总楼面面积(平方米) 每年费用
超过 而不超过 $
100 4025
100 150 4805
150 200 6730
200 250 8535
250 300 10600
300 350 12400
350 400 14300
400 1000 25300
1000或以上 53500
(1991年制定。1993年第449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623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16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13号法律公告)
第5条 合格证明书费用的调整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根据本条例第5(2)(a)条发出合格证明书,或根据本条例第9条予以续期,而其有效期并非12个月,则发出或续期费用的厘定方法,是将根据第4条厘定的费用乘以十二分之一,再乘以所发出合格证明书或续期的有效期的月数(视乎情况而定)。
(1991年制定。1993年第440号法律公告)
第6条 费用的减免 版本日期 01/07/1997
民政事务局局长可完全或局部免收、减收或退还根据本规例订定的费用。
(1991年制定。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