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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国外债口径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3 生效日期: 2001-07-13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01]17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了与国际最新外债统计标准接轨,增加外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和可比性,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我国现行外债统计口径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债口径调整方案
  我国原外债口径是1987年在世界银行专家的帮助下、按当时的国际标准口径确定的,其涵义是指居民欠非居民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外汇负债,但不包括境内外资金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而把境内机构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款计入外债。
  近年来,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吸取东南亚国家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越来越重视成员国外债的风险管理,在外债口径和期限结构上都做了调整,从而使我国原登记外债口径与目前国际标准相比存在一定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原外债口径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债务,但包括境内机构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汇债务;原外债口径不包括3个月以内的贸易信贷;原外债口径不包括经营离岸业务的中资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原外债口径下的短期外债不包括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
  经请示国务院批准,现决定按新的国际标准口径对我国原外债口径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1、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负债纳入我国外债统计范围,同时扣除境内机构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负债;2、将3个月以内贸易项下对外融资纳入我国外债统计;3、将经营离岸业务的中资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纳入我国外债统计;4、在期限结构方面,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债务纳入短期债务。

  二、外债口径的调整对我国外债的影响
  (一)不增加我国的偿债责任。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负债、贸易信贷和中资银行吸收的离岸存款,在口径调整前均已存在,且均按不同的方式正常地对外支付。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计入短期外债,仅是债务期限结构的调整,也不会增加实施的债务偿付金额。因此,就外债偿还责任而言,口径调整前与调整后无任何变化。
  (二)外债口径调整后,我国外债余额虽有所增加,但各项安全性指标仍在安全线以内。按2000年底的数据计算,我国的债务率为61.3%、负债率为16.2%、短期债务比例为29.1%,均在安全线以内。除上述指标外,目前国际权威机构更重视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认为这一指标更能准确反映一国现实的对外支付能力。按2000年底的数据计算,我们这一指标为30.6%,大大低于安全线。这表明我国当前外债的整体情况良好。

  三、外债口径调整后外债管理政策暂不改变
  此次调整统计口径,仅要求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报外债统计数据,现行的外债管理政策不变。即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借款不需指标和审批;境内中资机构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中长期借款仍需外债指标并需经总局审批,短期借款仍需短期外债指标,境内机构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仍需办理外债登记和还本付息核准手续。

  四、外债口径调整的实施步骤
  (一)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负债的统计。总局已在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开发了《外资银行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和分局版,并对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了修改,将于7月组织对各分局的业务人员和技术维护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完成后,要求各分局人员对所在地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下级局的业务人员和技术维护人员进行培训,并将银行版软件下发给各外资金融机构,供其统计和报送外债数据时使用。
  (二)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及与之同时下发的《关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报送对外负债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就远期信用证进行外债登记的通知》文件后,应尽快组织数据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从9月开始向所在地外汇局定期报送对外负债数据和远期信用证数据。对外负债数据包括截止6月底的余额和7、8月份的发生额及余额;远期信用证数据包括6、7、8月份各月的余额。
  (三)各分局应从9月开始向总局报送相关数据。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对外负债数据随原外债统计数据一同上报;远期信用证数据按新报表格式汇总后随《资本项目系列统计报表》一同上报总局,原系列报表中的表四格式同时废止。

  五、具体的统计范围和方法
  (一)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负债数据(包括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拆借资金、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借款、对外开出的远期信用证、吸收的非居民存款),以电子数据方式报送、统计。一家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欠同一家境外机构的一个月以内的债务按一笔债务填报;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对外借款,逐笔填报;对外开出的远期信用证数据汇总填报;吸收的非居民存款汇总填报。
  (二)贸易信贷的统计。贸易信贷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远期信用证、非信用证项下的延期付款、预收货款。对于远期信用证,实行汇总统计的方法,即给每家有国际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分配两个债务编号,一家金融机构一年期以内(含)的远期信用证作为一笔统计;一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作为一笔统计。对于非信用证项下的延期付款和预收货款仍按现行办法操作,同时,有条件的分局应与国际收支统计部门合作对该类债务占整体贸易进口付汇的比例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总局资本司。
  (三)离岸存款。由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汇总数据。
  (四)期限结构的调整。由总局统一进行,各分局可不考虑该项调整内容。
  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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