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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2 生效日期: 2001-07-12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质检办[20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管理,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要求,经研究,现开始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认可工作。为使该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1),并于2001年8月15日前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未填入表中的检验机构,原则上暂不受理检验资格申请。

  二、为做好此项工作,锅炉局拟先从有条件的省级检验机构开始试点,同时按语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派代表观摩。试点工作结束后,各地可全面实施。认可的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实施意见》(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拟于2002年7月1日前基本结束。

  三、为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过渡考核结束时间延长到2001年9月30日。参加检验员过渡考核人员应是经原省级以上劳动部门考核发证的检验人员。过渡期间重点考核检验人员对现行法规标准、规范的检测方法的掌握,考核项目为电梯、起重机械和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检验员资格由全国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统一培训考核。2001年9月底前,全国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拟举办一期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考核,具体事宜另文通知。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认可审查另文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序号 机构全称 技术人员
/总人数 原承担检验
项目 拟授权检验
项目 备注
填报单位:
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实施意见
  一、申请对象:经原劳动部资格认可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局同意受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二、申请条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资格应具备:
  (一)具有独立或委托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申请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专业人员应占机构职工总数的70%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应占机构职工总数的60%以上;
  (四)具有与其申请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设施;
  (五)具有与其申请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和办公场地;
  (六)建立并实施了与其申请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七)具有检验工作所需的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图书。
  三、授权项目
  授权检验项目包括定期检验及验收检验共9个。内容如下:
  (四)-1、在用电梯定期检验。
  (四)-2、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四)-3、厂内机动车辆检验。
  (四)-4、在用客运索道定期检验。
  (四)-5、在用游乐设施定期检验。
  (五)-1、电梯验收检验。
  (五)-2、起重机械验收检验。
  (五)-4、客运索道验收检验。
  (五)-5、游乐设施验收检验。
  四、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任务授权的基本原则:
  (一)、地市级以下(包括地市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原则上只允许承担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工作。
  (二)、游艺机及游乐设施较集中地区的地市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可授权承担游艺机及游乐设施的检验工作。
  (三)、辖区内在用客运索道15条以上的省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除上述检验任务外,还可授权承担客运索道的检验工作。
  (四)、企业自检机构,只允许授权承担本企业的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工作。
  (五)、承担跨省检验任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项目授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局办理。
  五、申请程序: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械可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检验资格认可申请。申请机构须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械资格认可申请书》)(统一印制,复印无效)并附相关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意见后,报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局。资格认可申请未经锅炉局批准受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一律不按排审查。
  六、审查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局负责下列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审查: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所属的检验机构;
  (二)授权承担跨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三)授权承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以外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审查。
  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和复查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具体实施。
  七、审查依据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参照《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和原劳动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审查内容及要求见《检验机构审查记录》(附件4)。
  八、合格确认
  按照《检验机构审查记录》审查评分,经审查总评在80分以上并每部分不低于其额定分的70%者,为合格;总评在60-79分以上并每部分不低于其额定分的60%,为整改后复查;总评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经审查合格的检验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局统一注册,并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许可证书》,检验许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经审查确认为整改后复查的,整改期不超过三个月。经审查确认为不合格或复查不合格的,不预注册,不得开展特种设备授权项目的检验工作。
附:检验机械基本技术力量和必备检测设备
序号 检验工作范围 必备基本技术力量 必备检测设备 备注
(四)-1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 一名电梯检验师
二名电梯检验员
一名机电工程技术人员
二名II级无损检测人员(其中一名应为ET) 1.常用检测设备
2.转速表及取速器测试设备、温度计、钳形电流表、磁力线坠、加(减)速度测试仪、绝缘电阻仪、导轨垂直度测量仪、声级计、弹簧秤、验电器及常用电式工具。
3、钢丝绳子检测仪。
常用检测设备包括:电压表、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钢直尺、游标卡尺、塞尺、对讲机、放大镜
(四)-2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一名起重机检验师
二名起重机检验员
一名机电工程技术人员
二名II级无损检测人员(其中一名应为ET) 1.常用检测工具
2.水准仪,经纬仪,百分表及磁力表座,便携式限速器测试仪,加速测试仪,测拱仪
3.钢丝绳检测仪
4.无损检测设备* *自备,按合国租用或外委
(四)-3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 一名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师
二名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
一名机电工程技术人员 1.手锤、红旗、绿旗、板尺、卷尺、塞尺、秒表、对讲机。
2、转向参数测试仪、转向轮定位测试仪、万用表、制动特性测试仪、液压踏板力计、声级计、测滑仪、烟度计。
(四)-4 在用客运索道定期检验 一名客运索道检验师
二名客运索道检验员
一名机电工程技术人员
二名II级无损检测人员(其中一名应为ET) 1.常用检测设备
2.测速仪、测距仪、经纬仪、声级计、湿度计、水平度测量仪、垂直度测量仪。
3、钢丝绳检测仪
(四)-5 在用游乐设施定期检验 一名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师
二名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员、
一名机电工程技术人员
二名II级无损检测人员(其中一名应为ET) 1、常用检测设备
2、测速仪、测距仪、硬度计、测厚仪、经纬仪、秒表、测力计、钳形电流表、电压表、加速度测试仪、风速表、温湿度计、水平度测量仪、垂直度测量仪、轨距测量仪、绝缘电阻测试仪、角度(坡度)测量仪、压力表、计时器、动(静)态应变测试仪。
3、钢丝绳检测仪
4、无损检测设备*
(五)-1 电梯验收检验 同(四)-1 同(四)-1
(五)-2 起重机械验收检验 同(四)-2 同(四)-2
(五)-4 客运索道验收检验 同(四)-4 同(四)-4
(五)-5 游乐设施验收检验 同(四)-5 同(四)-5
附:检验机构审查记录
1、机构及人员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情况 额定分 评定分 备注
1.1 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或委托法人资格,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对社会独立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机构批文,独立法人资格,负责人任命文件,独立财务帐号)
  4   机构批文、独立(或委托)法人资格、负责人任命文件缺一者,终止审查
1.2 内部机构设置、专业配备是否合理,能否满足申请检验项目的需要。   3
1.3 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并具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2
1.4 技术力量是否与其申请检验项目相适应.(持证专业人员应占机构职工总数的70%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应占机构职工总数的60%以上)   6
1.5 各类专业人员的数量是否与申请检验工作相适应.   2
1.6 检验人员是否掌握从事专业相关技术知识、法规标准和操作检测仪器设备的技能。   6
1.7 是否具有人员培训考核规划、措施,每年培训考核落实情况。   2
审查结论
  25
审查人:        审查日期
检验机构审查记录
2、管理及服务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情况 额定分 评定分 备注
2.1 是否建立并实施了与其申请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4   未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者,终止审查
2.2 是否编制了质量手册,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能否满足所申请检验工作的需要   5
2.3 质保体系的运转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查阅有关工作见证.   4
2.4 是否根据人员、机构变化和法规、标准修改及时修订手册。各版本的修改日期。   3
2.5 是否每年对体系运转、制度执行、检验工作质量进行自查考核。   2
2.6 图书、标准及技术档案(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的管理情况。   2
2.7 是否具有适应申请检验工作所需的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图书。   3
2.8 办所方针是明确,是否以检验工作为主业,是否从事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活动。   3   从事有影响检验公正性活动者,终止审查
2.9 是否认真执行法规,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2
2.10 是否按制度定期征求用户意见,对问题能否及时处理,并有见证材料。   2
审查结论
  30
    审查人:               审查日期:
    3、仪器及检验环境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情况 额定分 评定分 备注
3.1 是否具有与其申请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设施。   5
3.2 检测仪器设备档案(验收、使用、维修、检定记录)及检定标记是否齐全,是否能及时检定。   2
3.3 检测仪器设备的更新及资金投入情况,是否满足要求。   3
3.4 信息化建设是否有资金投入,软、硬件是否满足要求,信息网上是否有机构主页。   2
3.5 是否具有与其申请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和办公场地。   3
审 查 结 论
  15
    审查人:       审查日期: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情况 额定分 评定分 备注
4.1 每项检验工作所配备的人员数量、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3
4.2 抽查种类报告(记录数量),检查报告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有漏评、错评及涂改、缺陷标注不清等情况。   8
4.3 抽查的各种检验报告的审批、签发等见证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5
4.4 报告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技术档案有无员坏、遗失。   3
4.5 是否进行检验工作质量跟踪检查和检验报告考评。是否使用微机进行管理。   4
4.6 是否编制了检验有关程序、大纲(作业指导书)。   2
4.7 检验重大技术(质量)问题处理是否及时,个案是否分析、整理、存档。   2
4.8 有无检验工作质量责任事故。   3
审查结论
  30
    审查人:        审查日期:
检验报告抽查记录
序  号
报告编号




是否按规定制定检验方案
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执行标准是否正确
检验项目是否齐全
填写错误及涂改次数
是否有错评漏评
检验及所发现的缺陷位置是否标注清楚
报告出具、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各项签证是否符合要求
其   他
备 注
      审查人:         审查日期:
              检验机构审查结论
  (申请检验机构名称):
序号 审查项目 额定分 评定分
1 机构及人员 25
2 管理及服务 30
3 仪器及环境条件 15
4 检验工作质量 30
  总评 100
审查结论:
      审查组组长:        审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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