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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4 生效日期: 2003-08-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辽市政办发[2003]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辽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阳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1]60号),组建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局级建制。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
  3.原市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
  2.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
  3.市卫生局和原市体改委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4.市统计局承担的全市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市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定,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奖惩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7.不再承担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的审批职能。
  8.不再承担农村当地招工“农转非”的审批职能。
  9.将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的审批职能交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10.将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批职能交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定、办法和规则。
  (二)监督检查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管理监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与其他部门法规贯彻执行中的工作协调;承办有关劳动行政复议和劳动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解释和咨询。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劳动就业方针政策,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制定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具体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力市场;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资格的审批;研究拟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和跨地区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全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负责对举办劳动服务公司的审批;制定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政策;指导和管理全市劳动力输出、输入业务;统筹管理和使用就业、培训经费。
  (四)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制定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负责对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立的审核;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贯彻国家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综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国家和省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规定,实施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贯彻国家工人技师评定和聘任政策,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开展具体考核、评定工作;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全市技工学校;负责对国家级、省部级技工学校评估认定的审核;制定和落实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计划及政策,并实施综合管理;组织贯彻国家劳动预备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贯彻省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市各级技能竞赛工作。
  (五)贯彻国家和省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定和政策;拟定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组织执行国家和省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实施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监察;负责全市劳动保险监察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依法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和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及罢工问题;负责市属以上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
  (六)根据国家和省的工资管理政策,宏观管理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制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制度;制定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对市属国有企业年薪制实施综合管理;落实贯彻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制定职工最低工资管理办法;负责市属企业工资基金管理与监察;协调企业各类人员工资分配关系,受理、承办企业内部分配方案和集体协商工资协议的备案和审核工作。结合辽阳实际,研究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定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执行国家和省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制定辽阳市行业收入调节措施;审核市属以上企业工资总额。
  (七)制定全市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具体政策、措施和待遇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管理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工作;制定企业职工福利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以及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等具体实施办法,并实施管理;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制定具体措施;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认定和劳动鉴定工作。
  (八)拟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九)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收集、整理、储存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和预测报告。
  (十)组织推动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干部培训工作,制定有关培训计划、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一)指导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指导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和协调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规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局新闻宣传工作,收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负责局机关的财务、保卫、保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催办、查办工作;负责管理本局国有资产和治安保卫工作。管理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人事、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的人事工资管理,办理局机关日常人事工资业务;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的培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对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考核;负责局机关离退休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二)法制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承办局机关法制事务,拟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措施和工作制度;监督检查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管理监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与其他部门法规的协调工作;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咨询工作。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计划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认定有关机构承办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三)职业培训科
  制定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贯彻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制定管理制度;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贯彻国家和省职业技能政策和标准。管理职业鉴定机构;贯彻国家和省的规定,拟定工人技术考核、评定和技师评定、聘任政策和具体措施,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制定和落实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并对举办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审批;组织贯彻国家劳动预备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全市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市性职业技能竞赛和对各学会、协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进行核准。
  (四)劳动关系科(信访与仲裁办公室)
  贯彻国家和省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定政策;拟定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组织执行国家和省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企业特殊工时制度核准;负责承办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负责全市企业职工调出、调入的核准;参与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基层劳动争议、调节、仲裁组织建设,指导县(市)区仲裁工作,培训基层调解、仲裁人员;承办市属以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体上访及罢工问题;负责劳动政策、法规的咨询;负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计划工资科
  预测全市劳动事业发展趋势,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分析研究与劳动经济相关的宏观经济发展、产业政策,提出宏观调整规划及政策措施;研究制定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政策和办法,制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协调企业各类人员分配关系;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受理承办企业内部分配方案和集体协商工资协议的备案和审核工作;核准市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基数的确认及工资总额;制定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管理办法;制定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内部分配,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政策情况;承担和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定期提供统计信息。
  (六)养老保险科
  拟定全市养老保险的具体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提出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方案;贯彻国家和省规定,拟定全市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条件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待遇调整政策;拟定全市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上述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核准。
  (七)失业保险科
  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具体政策、措施、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具体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贯彻国家和省失业保险金稽核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稽核工作;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定全市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标准;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负责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准。
  (八)医疗保险科
  拟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费率、基金征缴措施、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制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职工因工致残(职业病)认定工作;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老红军、离休人员及特殊照顾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实施国家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规则,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划;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
  (九)党委工作部
  负责局党委日常工作;宣传党建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党员干部学习和教育工作;制定党委工作制度;负责局党委决定事项传达、贯彻、催办工作;负责党委任免干部的考核、考察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对党员干部实施党风、党纪监督;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负责协调、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群团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员编制30名(行政编制18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0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工会主席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9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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