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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9 生效日期: 2006-04-29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教体艺厅〔2006〕5号

近年来,随着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学校逐渐增多。由于一些民办学校,尤其是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时间不长,管理经验欠缺,且学校卫生设施条件相对较差,卫生工作管理不到位,导致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事件时有发生。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工子弟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身心健康,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民办教育事业是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统筹安排,切实把做好民办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对民办学校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查。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学校集体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民办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查。要对民办学校的卫生设施条件和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基本情况;要将国家有关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法规和文件传达到每一所民办学校,使其了解国家对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加强针对性的指导和检查督促。

  三、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坚持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高度重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中小学晨检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加强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的自查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重视卫生防病教育,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队会、讲座、板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传染病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高学生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意识和能力。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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