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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加强税务代理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8 生效日期: 2003-07-18
发布部门: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大注税管发[2003]4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近几年来,税务代理行业在我市迅速发展,市场化程度也较高,税务代理在规范税收征纳关系、提高办税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税务代理行业中还存在一些严重违纪问题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严肃纪律,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强化管理,特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或参与强制代理,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暗示、指示或利用职权强制介绍的税务代理业务。
  二、不得非法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提成、介绍费和手续费等。
  三、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实行业务收入大包干,注册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揽税务代理业务。
  四、不得实行税务代理地域、行业垄断和封锁,不得借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力搞地域和行业垄断。
  五、不得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和税务干部的身份招揽税务代理业务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不得着税务标志服从事税务代理工作。
  六、不得接收兼职人员从事税务代理工作。注册税务师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工作。
  七、不得代开、虚开、转借、税务代理专用发票,不得向事务所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税务代理协议书和工作底稿。
  八、不得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经营情况和代理报告。不得制作假帐、假报表和办理虚假纳税业务。
  九、不得参与、协助委托人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款,发现委托人有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款行为时,不得隐瞒不报。
  十、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款、协会会费。
  十一、不得违反物价政策乱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十二、不得以同行业其他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招揽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十三、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行业利益,不得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招揽代理业务,不得搞恶意竞争。
  十四、不得在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上直接或间接地做诋毁同业或自我夸张、内容虚假容易引起误解的广告,也不能向委托单位或组织散发具有上述内容的函件。
  上述规定,望各税务师事务所认真贯彻落实,做好自检自查,已经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应自觉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主动上报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将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查实后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停业整顿、取消执业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税务代理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出发,摒弃小团体利益和短期效益的狭隘思想,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严格遵守税务代理有关规定,努力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倡导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树立独立、客观、公正的良好形象,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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