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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6 生效日期: 2004-09-16
发布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地税发[2004]178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5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年度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元
序号  纳税人名称  项目名称  认定证明号码  减免数额  减免税款所属时期  主管税务机关
1
2
3
4
5
6
7
合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152号     二ОО四年八月二十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对年度内的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营业税减免税事项的,应按《通知》及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技术转让(开发)合同、科技部门认定证明、发票等相关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加强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减免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实行备查制,并按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传递给管理和检查部门,实施税收检查。稽查部门要对享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营业税减免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减免税档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减免台帐,分户记录营业税减免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各市要将年度《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表样见附件)上报省局
四、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取消部分减免税项目审批,是税务系统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重视程度,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法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和习惯做法,充实有关岗位人员,并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减免”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2、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将取消审批项目的政策规定及时告知纳税人。对内部有关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减免税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督转变的管理要求。
3、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制定取消审批后的后续管理措施和管理流程,明确岗位职责,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附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5号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精神,现就取消“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如何加强对该项工作的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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