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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5 生效日期: 1998-12-1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政府机构、非盈利团体、民间团体等设立的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8]358号),要求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政府机构、非盈利团体、民间团体在北京所设立的代表机构免予征税,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外国企业常驻北京代表机构(名单附后)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14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 1、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 2、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代表处 3、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北京办事处 4、香港贸易发展局北京办事处 5、韩国农水产物流通公社北京代表处 6、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北京办事处 7、韩国贸易协会北京事务所 8、大韩商工会议所韩中民间经济协议会北京事务所 9、湿地国际-亚太组织中国项目办事处 10、美国信息产业机构北京办事处 11、美国美中经济文化交流协会北京办事处 12、加拿大温哥华港务局北京代表处 13、美国大豆协会北京办事处 14、英国劳式船级社北京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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