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5 生效日期: 2003-09-25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藏党发[2003]4号,以下简称“藏党发[2003]4号文”)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11个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享受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实施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藏党发[2003]4号文中规定的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1.失业一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我区城镇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3.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4.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富余人员。
  享受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时,凭《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和要求按《西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各地对申请领取《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为其办理《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各地要提高办事效率,应在下岗失业人员提出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
  (三)《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交用人单位保管。
  《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式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设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主要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享受政策记录。具体内容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确定,统一印制、统一编码,免费发放。《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从自治区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严格审核发放《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利用国家扶持政策骗取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领取《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单位、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就业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就业和再就业后,仍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五)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银行、建设等部门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通报制度,将本系统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工作情况、相关统计数据向同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定期在相关新闻媒体发布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二、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六)各地(市)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包括合伙经营)的场地(摊位),按10%—20%的比例予以统筹安排,收费标准减半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应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提出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免费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站式”服务。
  (八)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办手续后,在5个工作日内免费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九)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54号)。
  (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各项税费,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进一步明确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等行为。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其收费标准要按最低标准执行,如无最低标准,按正常收费标准减半执行。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向下岗失业人员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可向各级监察部门投诉,各级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
  (十一)自治区和各地(市)要分级建立就业和再就业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主要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所需的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等,建立就业和再就业基金的情况要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十二)自治区和各地(市)要分级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组建担保机构和建立担保基金的情况要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需申请贷款的,根据本人申请,下岗失业人员由原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推荐,劳动保障机构审查,经当地担保机构承诺担保,按照分级原则,可向商业银行和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均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西藏银行一般类贷款同期同档利率执行,并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具体办法按拉银发[2003]154号文件执行。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对各种劳动中介为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所需资金,银行可优先安排贷款。
  三、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十三)对企业(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措施。
  对现有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同期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同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同期限内按招用人数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减征企业所得税65%;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减征企业所得税30%。对免征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四)符合藏党发[2003]4号文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根据企业状况,出具《新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具体申报程序按《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54号)执行。
  (十五)符合藏党发[2003]4号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规定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可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按隶属关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出具《新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十六)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可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上月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凭证(没有参加保险的单位除外);
  6.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7.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数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企业凭审核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应补贴额度。
  (十七)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用新增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相应的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十八)对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银行给予优先贷款支持。

  四、关于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
  (十九)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时,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35周岁以上,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后,在享受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间,仍未就业和再就业并达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可享受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扶持政策。
  (二十)各地要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再就业援助。凡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街道、社区、单位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二十一)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按《社会保险补贴和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办法》执行。
  对公益性岗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各地(市)可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提供1个月的岗位补贴给用人单位,资金从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五、关于职业介绍和就业、再就业培训
  (二十二)各地要按藏党发[2003]4号文要求,尽快建立自治区、地(市)两级劳动力有形市场,并逐步在有条件的重点城镇设立劳动中介组织,通过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1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条龙”就业服务。
  (二十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成功,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可持以下材料于每季季末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1.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
  2.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3.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花名册;
  5.《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审核认定表》;
  6.不符合领取《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
  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核汇总后,符合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的,按《西藏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从就业和再就业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减免费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上述人员开展培训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从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
  (二十五)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按《西藏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执行。
  (二十六)建立就业和再就业援助制度。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在资金支持、提供就业岗位、法律政策咨询等方面,为就业和再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专门的援助和服务。
  (二十七)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教育。对取得劳动就业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或学历证书的,要优先招聘使用。
  (二十八)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区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区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在下岗失业人员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二十九)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各地(市)、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就业培训的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就业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同时,要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资源,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采取多种途径筹集培训经费,通过自办、联办、委托、对口援藏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及就业竞争能力。
  (三十)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广泛收集信息,建立公开发布系统,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为各类求职者,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要在城市建立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逐步建立全区或部分地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局域网,并逐步实现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共享。

  六、关于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三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予以补缴。下岗失业人员被国有企业招用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被非国有企业招用就业的,其个人帐户暂时封存,待有关社会保险扩面政策施行后,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其个人帐户暂时封存,待有关社会保险扩面政策施行后,在个人自愿且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退休待遇。缴费未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实际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关系。
  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三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七、关于建立健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三十三)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和地(市)两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就业服务站、工作站)。对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要给予保障。各有关部门对各级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要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

  八、关于拓宽就业门路和开发就业岗位
  (三十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创造就业岗位。要立足区情实际,充分利用特色资源,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在积极争取国家投资的同时,广泛吸引社会投资,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加强引导,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确保我区经济12%以上的增长,不断扩大城乡就业规模,满足日益增长的就业需求。
  (三十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努力拓宽就业和再就业渠道。继续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空间,积极发展信息咨询、街道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各项工程的建设或提供相关服务,发展交通沿线、建设工地的商业、餐饮、娱乐等服务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多种形式参加经济活动,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增加收入。
  (三十六)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其吸纳社会就业的积极作用。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办经济实体。
  (三十七)大力发展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最大限度地开发就业岗位。

  九、关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三十八)各地要按照藏党发[2003]4号文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下,层层落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责任制。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建立街道社区工作平台,逐步建立“一条龙”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搞好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计划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切实解决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
  物价部门要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经贸部门要通过改善融资环境、市场准入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落实就业和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增加就业和再就业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信息服务网络等项目建设和公共就业服务,扶持就业和再就业。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减免收费项目。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经营场地;要制定扶持政策的具体措施,在物业管理、环境、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贷款支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采取跟踪问效的措施,及时了解就业和再就业税务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工商部门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个体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机构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自治区、地(市)、县(区、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等问题。
  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地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
  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定期检查制度,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三十九)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检查,对一些用人单位中出现的私招乱雇、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违法行为,要依据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惩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严格执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和就业登记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
  要在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普遍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监察人员。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企业聘请法律监督员。
  (四十)中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享受当地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其认定、管理、服务和统计等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负责。中央直属企业、公司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委、经贸、监察、财政、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物价、编办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十、有关配套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