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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政府对省政府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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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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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山东省实施《中华│1989年9月20日省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政府以鲁政发 │》已经废止,其调整内容已被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通管理条例》办法│[1989]107号文件 │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 │ │发布 │通安全法》和国务院于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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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山东省沿海集体和│1992年2月1日省政│其有关规定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
│ │个体船舶边防治安│府第26号令发布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相抵触;其主要内容被2000年5月1日起施│
│ │管理办法 │ │行的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47号令)代│
│ │ │ │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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