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2 生效日期: 2004-04-22
发布部门: 贵州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城市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省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贵州省民政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城市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一条 省民政厅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省城市低保年度资金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城市低保工作开展情况。
  (四)制定全省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指导并组织各地开展政策法规及计算机软件培训工作。
  (五)负责全省城市低保统计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与省级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第二条 市(州、地)民政局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市(州、地)城市低保有关文件,制定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市(州、地)城市低保工作年度资金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城市低保工作。
  (四)负责全市(州、地)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并组织各县(市、区)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五)负责全市(州、地)城市低保统计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市(州、地)城市低保工作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工作。
  (七)受理群众有关城市低保政策咨询及投诉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低保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低保工作。
  (二)编制城市低保资金需求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低保标准和报审工作。
  (四)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低保金领取证。
  (五)负责城市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委会城市低保工作,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七)受理群众有关城市低保政策咨询与投诉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家庭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城市低保资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代发银行或者邮政储蓄存折发放工作。
  (三)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四)为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
  (五)管理城市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城市低保情况和数据。
  (六)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机会,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城市低保工作主要职责:
  (一)受理社区居民申请,指导填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
  (二)组织对申请城市低保家庭的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城镇贫困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形成调查评审意见。
  (三)将调查评审的城市低保对象基本情况在社区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四)根据评审及张榜公布结果,填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五)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六)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
  (七)管理城市低保对象档案。


第二章 保障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价格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城市低保标准的制定要按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基本费用确定。


    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消费水平的状况适时作出调整。


第三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九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十条 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
  (一)拥有汽车、移动电话、摩托车、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二)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
  (三)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楼房未满5年的;
  (四)异地购房入户未满5年的;
  (五)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且有劳动能力,不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或者一年内2次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七)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八)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九)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


第四章 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按照户主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申请人必须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下岗证、退休证、残疾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符合就业条件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应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申请对象所填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人户分离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后,填写《城镇贫困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形成调查评审意见,在社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城市低保金额等,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无异议的填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对张榜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布。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委托社区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填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从批准后下月起开始发放城市低保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对象说明理由(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对批准结果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对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发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代发银行或者邮政储蓄存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五章 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全体家庭成员的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货币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3、储蓄存款及利息、股票、其他有价证券和红利;
  4、出租或者出售住房及其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搬迁获得国家、集体、企业、社会的各类补偿费、补助费;
  6、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7、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予;
  8、从政府或者事业、企业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按规定应当扣除的部分后,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平均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9、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折款计入家庭收入。上述家庭收入前3个月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
  1、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类抚恤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工(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
  4、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金;
  5、临时社会救助及慰问金;
  6、经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二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搬迁获得国家、集体、企业、社会的各类补偿费、补助费的收入计算:
  1、购买住房的,在扣除购买住房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份内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2、租住廉租房的,在扣除两年的租金后,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份内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3、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的住房的,将得到的各类补偿费、补助费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份内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以上在可分摊的月份内,因重大病或因灾等特殊情况提前用完补偿费、补助费的,如生活确实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从政府或者事业、企业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按规定应当扣除的部分后,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平均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份内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摊的月份内,因重大病或因灾等特殊情况提前用完一次性收入的,如生活确实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二十三条 考入大中专院校,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不随户口迁移而变化。


    第二十四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入户调查法。就是直接深入到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单位、邻里走访法。就是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部门联动法。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的变化情况。
  (五)跟踪消费法。由社区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进行跟踪,如其实际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则不予保障。
  (六)居民代表评议法。对有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可采取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第六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保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编制年度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保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保资金由民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商后,由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低保金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逐步建立完善的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制度,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直接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第二十八条 对随同资源枯竭矿山、军工企业关闭破产所属集体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工,一律按当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二十九条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可根据各地实际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发10%-30%低保金。


    第三十条 家庭中有7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长期患重(大)病人、单亲、有子女就学的城市特困低保家庭,在其原享受保障金基础上,增发10%-30%的低保金。


第七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原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中进行相应登记;终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随时提出申请,城市低保机构及人员必须随时受理申请。


    第三十二条 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分类收入定期核查制度。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低保对象,收入状况每年审核一次;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大疾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或离退休人员的,收入状况每半年审核一次;其他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每季度审核一次。低保金领取证上无审核记录的作自动放弃城市低保待遇处理。对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根据其收入变化和就业状况,可随时进行复审,及时办理城市低保待遇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立城市低保档案管理和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必须建立并保存低保对象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城市低保档案的归档材料包括:本人申请和审批表、入户调查表、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等个人证明的材料、领取城市低保金的签名表、城市低保金停发表、迁移表、张榜公布低保人员名单、集体讨论和审批通过的会议记录、城市低保工作统计表或汇总表、财务凭证和帐本等。社区居委会还要建立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登记表、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就业培训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对其进行就业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机会,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接参加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服务,作自动放弃城市低保待遇处理。


    第三十五条 低保对象必须按月领取低保金,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按月领取低保金的城市低保家庭,作自动放弃城市低保待遇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贵州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