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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20 生效日期: 1998-11-20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政策性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金融机构代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前12位)是唯一标识各金融机构或其下设机构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统一确定编制原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代码的编制和使用,现将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原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参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附件4.2和[98]汇国函字第45号文附件3的规定);

  二、金融机构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代码。外汇局以《关于下发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的形式向金融机构及其下属机构逐一发放代码。《金融机构代码申请表》、《关于下发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和《金融机构代码确认回执》的内容及格式见附件l、2;

  三、现已使用金融机构代码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直接以《关于下发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的方式,对其代码予以确认(见附件2),不再需要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四、为配合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在全国的推广工作,各分局应立即展开金融机构代码的编制和下发工作,并于1998年12月1日前完成;

  五、各一级分局负责对辖内1999年1月1日前的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并制作成EXCEL表格文件(格式见附件3),以计算机磁盘文件方式,于1999年1月20日之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请各分局将此通知转发下辖各分支局并传达给辖内外资金融机构。

附件:
  1.金融机构代码申请表(略)
  2.关于下发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金融机构代码确认回执(略)
  3.辖内金融机构代码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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