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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的补充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1 生效日期: 2004-06-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烟政发[200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现就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补充意见适用于旧村改造范围内适龄青年结婚用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及结合旧村改造进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适龄青年结婚用房系指安置有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的本村村(居)民常住户口(不含空挂户)、年满20周岁以上的未婚公民以及婚后无房户的用房。一对夫妇只能申请一套适龄青年结婚用房,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每3年安置一批。
  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系指在旧村改造(不包括村居整体改造)过程中,为安置需拆除各项手续齐全的房屋而建设的用房。
  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系指在进行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时,为安置需拆除各项手续齐全的房屋而建设的用房。
  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系指为降低适龄青年结婚用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和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建设成本,减轻村(居)民购房负担,经批准数量的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行为。
  具备整体改造条件的村(居),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旧村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执行,按市场机制统一运作。

  二、鼓励推行旧村整体开发改造,不具备整体改造的村(居),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村(居)整体改造规划方案,在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上可先建设适龄青年结婚用房。

  三、适龄青年结婚用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以及结合旧村改造进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由村(居)委在广泛听取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集体研究确定意见,经公示村(居)民无异议后提出申请和有关文件材料,经所在镇(街)初审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区编制年度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区位、人口数量等因素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文件,拟定建设意见、拆建数量、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后报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五、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适龄青年结婚用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计划时,必须持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审查下列文件:
  (一)适龄青年结婚用房。
  1.适龄青年身份证复印件;
  2.当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3.适龄青年与村(居)委签订的购房协议;
  4.适龄青年公示情况(附适龄青年个人签字)。
  (二)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
  1.当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2.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
  4.拆迁安置户数及安置面积。
  (三)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
  拆迁单位提供的房屋拆迁相关资料。

  六、对村(居)上报需审查的资料文件,由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实,对弄虚作假者,不予办理建设申请。

  七、为降低村(居)民住房建设成本,减轻村(居)民购房负担,市里将根据适龄青年数量、拆迁房屋情况、安置人口数、村(居)不同的区位,按照一村(居)一策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建设数量,在确保村(居)民需求的情况下允许按批准数量的商品房对外销售。村(居)民购房价格由区政府责成区有关部门参照市里的测算结果确定,由村(居)委予以公示。

  八、已批准的适龄青年结婚用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及批准建设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按照公开竞争原则,通过市土地市场以招、拍、挂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九、适龄青年结婚用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为村(居)民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对商品房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十、实施旧村改造中发布拆迁公告、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等,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十一、征用集体土地,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实施旧村改造,除安置适龄青年结婚用房、旧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和按本补充意见第七条规定确定的商品房外,剩余土地由市政府征用后储备,统一对外招、拍、挂。村(居)民的土地征购、拆迁房屋补偿及剩余土地开发收益分配按照《烟台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执行。

  十三、小区规划红线内的基础设施配套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市里负责验收。

  十四、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旧村改造工作纳入城市房地产开发计划。经批准的项目按《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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