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筹发字[1991]59号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税务分局:.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税务局、市经委等八个单位《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优化劳动组合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企发字(1988)510号文)中第五条规定精神,现对企业办三产、劳动服务公司中保留全民职工身份人员缴纳统筹退休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劳动服务公司、企业办三产中工作的保留全民职工身份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还要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因此,这部分职工须继续参加全市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主办企业仍要负责继续为其缴纳统筹退休基金。统筹退休基金原则上应由职工现工作单位上缴给主办单位,也可由主办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与所办三产、劳动服务公司协商确定。
2.企业办三产、劳动服务公司中保留全民职工身份人员的统筹退休基金的提取,暂随主办企业按全市统一规定的统筹退休基金提取比例执行。统筹退休基金在“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
3.尚未为上述人员纳缴统筹退休基金的,自1991年1月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4.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到企业办三产、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仍保留原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人员,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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