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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机动车修理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6 生效日期: 1998-10-26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治(1998)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处(总队):
  近年来,机动车修理业发展迅猛,机修厂、点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在便利、服务社会的同时,由于治安管理工作薄弱,导致部分机动车修理企业失控,治安问题频发,一些修理厂、点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更改车架、发动机号码,擅自改变车身颜色,成为走私、盗抢机动车后销赃、改装的主要场所,还有的修理厂帮助犯罪分子修复作案车辆,毁灭犯罪证据。上述情况表明,公安机关必须将机动车修理业作为阵地控制的特殊行业,严格治安管理。近日,公安部部署开展的打击走私、盗抢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清理整顿机动车修理业,把好修理关,堵住被盗抢车辆的销赃渠道,建立和完善打击、防范、控制、管理机制。对此,各级治安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现就集中清理整顿机动车修理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机动车修理业治安检查和清理,整顿经营秩序。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汽车修配厂、改装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机动车配件商店、典当行、钥匙修配行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治安检查和清理,摸清底数。重点检查机动车修理企业证照是否齐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是否持有资格认证书和省级公安机关登记手续;是否建立健全登记、验证制度和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制度;发现车证不符,车架号、发动机号有改动痕迹等可疑机动车辆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机修企业是否存在窝赃、拼(改)装机动车或更改车架、发动机号码以及擅自改变车身颜色等违法犯罪问题。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坚决整顿经营秩序。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补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或不予登记备案,同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非法经营的机动车修理厂、点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机动车交易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有更改车架、发动机号码以及擅自改变车身颜色、改装机动车等行为的,要责令整顿。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对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厉打击机动车修理业存在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通过对机动车修理行业的清理整顿,注意发现走私、盗抢机动车线索,对非法收购、拆解、拼(改)装机动车和更改车架、发动机号码、擅自改变车身颜色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深挖细查,一追到底,该移交的移交,该查处的查处。要加强与刑侦、交管等部门的协作,及时掌握走私和被盗抢机动车及肇事车辆的情况,落实查控工作,力争查处一批利用机动车修理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

  三、强化日常治安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鉴于机动车修理业经常被走私、盗抢机动车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将其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此,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将机修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尚未列管的地方可参照特种行业管理的办法,加强日常治安管理。要严格机动车修理业的开业审批,从严把关;督促机动车修理企业建立健全承修验证登记、可疑情况报告等项管理制度。要求机动车修理企业对承修车辆的型号、车牌号、行驶执照、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身颜色及送修人的身份证号等项目如实登记,并定期报当地派出所备查;发现车架号、发动机号有改动痕迹或其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从而堵住被盗抢车辆改头换面的渠道。对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求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

  四、落实治安责任制。机动车修理业日常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以当地派出所为主,派出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企业法人签订治安责任书,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治安责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出现漏管、失控现象。此项工作要作为对民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治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真正发挥阵地控制作用。

  五、加强对民警和机动车修理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地治安部门要逐步建立对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培训制度,通过在岗培训,使其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机动车修理业管理的法规、政策,提高执法水平。机动车修理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治安业务培训,了解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可视情适当延长。要严格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附后),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及时报送公安部专项斗争办公室及公安部三局。集中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要总结报部。

1998年10月26日
附:机动车修理业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
  (1998年10月26日至 月 日)
    制表机关:公 安 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表单位:  表  号:公-81号
    机修业  清理成果  培训  破获涉车  查获违法
    底数(户)  清 理 情 况 (户)  (条 辆)  (人)  刑事
  件(起)  犯罪人员(人)
    整 整  合 取 查  责 罚  其  消  提  查  民  从  合
  参  参 其  合  逮  劳  治  其
    顿 顿  令  除  供  获  业  与  与  动  安
    前 后  整  隐  线  赃  人  盗  走  教  拘
    计 缔 封  顿  款  他  患  索  车  警  员  计  抢
  私 他  计  捕  养  留  他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3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合计  1
  汽 车
  修理业 2
  摩托车
  修理业 3
    1、在破获的涉车案件中,更改车架、必动机号码的有_起_辆,改变车身颜
    色的有_起_辆。
    2、原有汽车美容_家,其中有证(照)的_家;清理后保留_家,从中破获
    刑事案件_起,治安案件_起。
  附 记  3、共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_家,基保经资格认证的_家,经
  省级公
    安机关登记备案的_家;从中破获刑事案件_起,治安案件_起。
    4、共有机动车交易市场_家,清理取缔非法经营的_家。
  审核人:  填表人:
    年  月  日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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