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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产消费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2 生效日期: 1997-04-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1997]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房产消费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试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促进房产消费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以居民住宅为主的房产消费,加快启动房地产市场,培植我市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居民住房消费观念
  通过政策引导和具有说服力的宣传教育,使居民逐步树立住房是私人消费品和买房置业、负债买房的观念;改变居民消费结构,提高住房消费比重。坚持租售并举的房改方针,鼓励居民购买住房。

  二、推行住房货币工资分配或有偿分配制度
  行政、企事业单位应逐步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工资分配制度,把住房消费含量按月理入职工工资或工资附加。
  尚未实行住房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新分配的成套公有住宅(包括腾空的成套公有住宅)应实行“先售后租”(有条件的也可“只售不租”)的政策,对有支付能力的职工按房改政策实行有偿分配,或实行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个人自行购买商品房的住房分配办法。补贴对象应为家庭成员中未买过房改住房,并按单位年度分房计划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补贴标准参考市房改办公布的当年住房市场价和职工工龄及单位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共同使用一套住房的家庭成员可分别享受各自单位的补贴。补贴资金可在单位住房基金、福利基金和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也可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列入预算或在自有资金中解决。职工享受补贴所购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但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比照房改住房有关规定交纳税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订。
  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拆迁时,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住宅的安置方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制订实施办法,并搞好试点,逐步推行。对继续实行实物补偿安置的,应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的公房出售价格,对有支付能力的拆迁安置对象实行有偿安置。

  三、房改住房提前进入市场
  凡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部分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统称房改住房),在取得合法权证后,即可进入市场交易。交易所得按规定交纳税费后,全部归房改住房所有者个人所有。原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其交易所得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按产权比例分成。
  所购房改住房出售后,在一年内再购进商品住宅的,视同房屋调换,采取全部或部分退税费的鼓励措施。房改住房出售时,售房人应按售房收入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房改住房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允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它房产所有者补差置换商品住宅,差价部分交纳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它房产所有者置换所得的房改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作为商品房出售。
  职工所购安居工程住房、用公积金抵押贷款购买的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凡未住用满5年的暂不进入市场交易。
  副县(局)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家庭所购的房改住房暂不进入市场交易;补差置换商品住宅按有关规定报批。

  四、扩大商品房的销售对象
  凡境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具有合法身份证的国内公民,在境外未取得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人员和外国公民,均可购买本市商品房。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并申办蓝印户口的国内公民,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城市容纳费的优惠。每购买非住宅商品房50平方米建筑面积或价值20万元,并能自行解决居住地的国内公民,可申办一个蓝印户口。

  五、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
  (一)物价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管理,规范商品房经营者价格行为,控制商品房的价格构成。
  (二)规范国家建设用地和房地产项目的征地机制,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用土地,并严格按规定标准实行片地补偿。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之间不得在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付的费用外,授受额外费用。发生额外授受费用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没收该款项,并按规定对授受费用的双方予以处罚。
  (三)严格按《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本意见第 条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拆迁和拆迁补偿。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在规定拆迁补偿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它费用。土地管理部门要逐步实行净地出让。
  (四)调整和规范房地产开发流通过程的各项建设项目收费。由市清理收费办公室对建设项目收费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原则:对符合国家审批规定又合理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或降低标准;不符合审批规定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停止执行,其中确有正当理由,需要保留的,必须按规定权限重新申报。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分别公布取消、降低标准和保留的收费项目。凡未经公布准许的建设项目收费,房地产企业应予以抵制,由物价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并不得计入商品房开发成本。
  (五)控制配套设施的合理规模和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委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六、提高居民购房支付能力
  积极开展个人购买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市住房基金管理部门要按房改政策开展对低收入家庭购买房改住房的抵押贷款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正式制订颁布前,争取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浦发银行等银行先进行居民购买住宅贷款的试点。
  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屋;推广采用融资租赁商品房的办法,租房者可先缴付该房屋价一定比例的资金,再协商确定租赁期限和每月租金额度,或按租赁房屋的总房价(包括利息),协商确定租赁期限和每月租金额度,租赁期满并缴足租金后,该房屋归租赁者所有。也可租赁一定期限后,一次性缴足租赁房屋价款的余额,该房屋归租赁者所有。
  凡按规定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职工可将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公积金用于归还个人购买住宅的贷款或分期付款,也可用于支付融资租赁自住住房的房租。

  七、改善房屋售后服务和房地产市场服务
  搞好房产售后服务,进一步推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加强房产售后管理和维修服务。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开放相应规模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为房屋交易人提供良好的展览、交易设施和完善的信息、配套服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时,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来回办结制度。即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房屋、土地权属管理部门共同设立的“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代征、代收房地产买卖税费,并统一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发证等手续。房屋交易人只需递交一次申请(包括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公布需要提供的全部有效证明文书);在接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结通知后,一次缴交税费,并取回全部权证文书,如办结通知说明交易不成功,则取回原提供的证明文书。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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