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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严打”整治斗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5 生效日期: 2001-05-15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统一部署,按照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和《司法部关于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的要求,周密制定工作方案,迅速发动,组织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为进一步加强这场斗争的有关工作,保证斗争的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这场斗争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文件的精神,切实增强搞好社会治安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按照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的要求,紧密联系本地治安状况和干警思想实际,深刻理解党中央关于搞好社会治安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和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指示精神上来,全力以赴投入这场斗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为确保斗争的胜利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罪犯劳教人员收押收容和管理教育改造工作。监狱劳教系统要充分发挥惩治教育改造职能作用,确保“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发展。要立即行动起来,加速修建、改建、扩建关押场所,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想方设法增加关押容量,以缓解目前押犯和劳教人员爆满的严峻局面,坚决做到法院依法判决多少、有关部门决定劳教多少,监狱、劳教单位就要依法及时收押、收容多少,决不允许在收得下这一环节上出问题。要结合这次“严打”整治斗争,做好监所布局调整的工作,搞好规划,分步实施。要针对罪犯、劳教人员构成的变化,严格监管和教育改造秩序,加强管理,坚持依法治监所,坚持干警直接管理罪犯和劳教人员的规定,坚决禁止使用罪犯、劳教人员当“拐棍”和非人民警察管理罪犯、劳教人员;坚决禁止使用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担负监狱、劳教所的武装警戒、护卫任务。要加强枪支管理,加强警戒护卫工作。严格罪犯、劳教人员外役(所外)劳动的审批和管理,厉行司法部关于罪犯劳教人员劳动的一系列禁止性规定,确保场所安全稳定和劳动生产安全。要加强教育改造工作,促使罪犯劳教人员认罪(错)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要抓好督查督办工作,对重点案件罪犯的收押和监管教育改造要列入重点检查督办范围,逐件抓落实,其进展情况及时报告。
       三、加强法制宣传,营造“严打”整治斗争的强大舆论声势。法制宣传部门和法制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严打”整治斗争的宣传分量,宪法刑事法律和社会治安方面的法规作为法制宣传的重点内容,把青少年和流动人口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要继续大力宣传开展这场斗争的重大意义和重要战果,宣传党和政府严惩犯罪、为民除害的决心和信心,宣传人民群众、政法干警同犯罪分子斗争的英雄事迹,宣传一些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的典型案例。法制新闻单位在报道中既要大造声势,又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政法机关文明执法形象,确保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加强律师刑事辩护的指导工作。要组织律师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严打”整治中的刑事辩护工作,坚持依法办案,依法辩护,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不节外生枝、挑词架讼,影响案件的审理。律师办案要严守纪律,加强保密工作,不向案件以外的人透露案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指导,对重大案件的刑事辩护要进行个案指导监督,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五、加强领导,严明纪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严打”整治斗争工作的领导,做到思想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对于工作疏漏,给斗争进展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严打”整治斗争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对于重大问题和倾向性的问题,要迅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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