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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0 生效日期: 2001-05-10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办[2001]9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加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更好发发挥示范窗口的典型作用和辐射作用,根据今年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要点的要求, 决定对1996年和1998年推出的第一、二批113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组织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对示范窗口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检查:
  ⒈有坚强的组织领导,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
  ⒉有周密的创建计划,明确了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⒊有扎实的活动内容,能够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认真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⒋有显著的工作成效,切实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
  对示范窗口复查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在复查报告中予以反映:
  ⒈工作滑坡,达不到省级或行业文明单位条件的;
  ⒉领导班子有腐败行为的;
  ⒊示范窗口单位人员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⒋示范窗口单位发生重大投诉事件未能及时处理的;
  ⒌被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介曝光批评的;
  ⒍发生其它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
  二、复查办法
  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城工委(建设党委)负责。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分若干组织进行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复查报告请于2001年7月底前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报告中应对各示范窗口是否合格提出评议意见。
  三、工作要求
  ⒈要把这次复查工作作为加强示范窗口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高度重视。结合复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示范窗口建设的规律,进一步推动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
  ⒉复查工作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全面、认真地反映示范窗口的工作情况,确保复查质量。
  ⒊把做好点上的复查工作同推动面上的工作结合起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复查促创建,以点带面、以线带面,推动创建文明行为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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