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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7 生效日期: 2006-03-27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我局自1997年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以下简称“创模”)以来,得到了各城市人民政府的积极响应和支持。目前已有一批城市获得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为促进我国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结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十一五”环保规划要求,我局对现行“创模”指标进行了调整,进一步规范“创模”工作。
  现将《“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和管理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已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和正在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新的考核指标和工作规定,扎实认真地开展工作,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重要的表率作用。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2、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4、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5、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6、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8、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9、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11、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
  12、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13、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三)环境建设
  14、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1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16、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且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7、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18、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9、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65%(南方城市不考核)
  20、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2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2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3、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四)环境管理
  24、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5、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达到国家要求
  26、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27、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28、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29、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30、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三、参考指标
  1、开展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
  2、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注:
  (1)该指标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鼓励各省(自治区)开展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可以按照现行指标执行。
  (2)西部城市只能选择分类指导指标中的一项。
  (3)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及环境管理指标有关操作规范和解释,按《“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执行。
  (4)直辖市城区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工作参照本指标体系执行,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一)指标解释
  按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求,参加省(自治区)的考核。
  (二)数据来源
  省(自治区)环保局(厅)公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文件。
  (三)考核要求
  考核前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5名(不含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
  二、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一)指标解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的事故”,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
  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特指由国家环保总局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二)数据来源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三、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下述两方面:
  1、环境污染治理投入
  包括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投入两类,每一类又可按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治理等六项治理投入。
  污染源治理,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运营过程中对污染的控制和治理,重点是污染源治理。
  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是指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而进行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性、公益性污染治理等,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和河道、湖泊清淤和整治等。
  2、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和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考核前三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一、经济持续增长率,人均GDP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经济增长率是指城市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度增长的百分率。经济持续增长率是指考核前3年的经济增长率平均值。
  计算公式:
  式中:C为经济持续增长率,C1、C2、C3分别为考核前三年的经济增长率。经济增长率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的方法统计。
  人均GDP是指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城市总人口之比。
  市区人均GDP是指城市市区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市区总人口之比。
  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
  (一)指标解释
  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是指城市对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的比率。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和计生部门。
  (三)考核要求
  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全部达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各项指标要求。
  三、单位GDP能耗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单位GDP能耗特指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与城市规模以上企业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能源消费总量分为三部分,即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
  (三)考核要求
  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低。
  (此项指标暂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GDP能耗”,待国家统计局最终确定每年公布的内容后,再做相应调整)
  四、单位GDP用水量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单位GDP用水量是指城市地区总用水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水利、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低。
  五、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系指每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排放量、COD、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量。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环境保护部门。
  (三)考核要求
  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分别<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环境质量
  一、空气污染指数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监测点位且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对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命名的模范城市按83%复查,三年后必须达到85%。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中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对饮用水源地必须监测有机污染物(所有项目),监测频次半年一次,一年二次。其他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5]47号文的要求进行,计算公式和评价方法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有机污染物监测结果也可由其他部门提供)。
  (三)考核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环境管理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批复;一级保护区内围网设置情况;保护区内设置警示宣传标志;一、二级保护区设置界桩;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设施;保护区内无直接排污口;保护区内植被无人为破坏情况;保护区内无剧毒农药、过量化肥的施用情况;有完善的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体系。
  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水环境功能水质达标率的平均值。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监测内容、评价及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直排海企业,是指位于沿海陆域,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考核其是否达标排放,与重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的考核办法相同。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
  长江口、珠江口、黄河口、海河口、辽河口、九龙江口和鸭绿江入海河流地区的河口城市暂不考核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率,但其直排海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必须达100%。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五、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数据,按其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平均值。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环境建设
  一、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是指城市地区(含所辖县及县级市)所拥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总面积占城市地区(含所辖县及县级市)国土面积的百分比。
  1、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地方级(含省、地(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经省、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3、森林公园是指经林业部或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建立的国家级和省、市、县级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统计、环保、建设、林业等部门。
  (三)考核要求
  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是指建成区内一切用于绿化的乔、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复计算。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其中居住区级公园应不小于1万平方米,街旁游园的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园林等部门。
  (三)考核要求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是指以城市污水为再生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可用的水质标准(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补充水源和工业用水),通过管道输送或现场使用方式予以利用的全过程。
  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特指缺水城市再生水回用总量占污水处理厂处理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应采取除磷、脱氮、消毒措施,对于排入封闭水体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逐步满足除磷、脱氮的要求。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再生水必须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GB/T18920-2002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等)。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泥及产生的噪声必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 3025-93)的要求,在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标准出台之前,污水处理厂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参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禁止向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污泥。
  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四、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包括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稳定达标率和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稳定达标率,指标解释、计算公式和操作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是指已安装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工业企业数,占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应该安装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工业企业总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是指城市地区范围内所有的工业企业都执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当地环保部门按照规范的采样、监测和数据统计要求获得的数据确认是否稳定达标。抽查一次不达标,即视为稳定达标率达不到100%,不达标的工业企业应按要求整改,验收合格稳定运行3个月后,城市方可申请模范城市验收。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80%。清除企业污染物暗排口,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在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至少监控一种主要污染物;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要与当地环保局连通等。
  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五、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特指城市地区清洁能源使用量与城市地区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之比。能源使用量均按标煤计。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能源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六、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是指城市实际集中供热的房屋面积与城市房屋建筑面积的比率。集中供热是指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的热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热能的方式。要求具有一定的规模:大、中城市供热设备的单机容量在7兆瓦以上(含7兆瓦)(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10万平米以上(含),小城市供热设备的单机容量在3兆瓦以上(含7兆瓦)(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4万平米以上(含)。工业供热能力不得小于7兆瓦。
  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城建部门(或城市统计年鉴)。
  (三)考核要求
  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65%,南方城市不考核。
  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是指在统计年度中全市实际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的车辆数占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数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提供。
  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供。
  (三)考核要求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和垃圾堆肥的有关标准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填埋场达到《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产生的沼气、垃圾渗滤液要有收集、处理装置,并达到排放要求。
  九、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城市地区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三)考核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十、危险废物处置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危险废物处置率是指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的处置量占总产生量的百分比。该项指标考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操作解释和计算公式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三)考核要求
  危险废物处置率100%,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详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现有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已列入专项经费计划和时间进度,并开始实施。
  环境管理
  一、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一)指标解释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是指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保参与综合决策,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是指在创建工作初期,要组织制定创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以目标责任制方式分解落实,按期完成。
  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媒体定期公布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发布者:地方人民政府;
  2、发布内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环境状况公报等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发布的环境信息;
  3、发布形式:媒体公布(电视、报纸、政府网站、公益广告等);
  4、发布频率:履行法定义务发布的信息,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二)资料来源
  城市环保目标责任制档案资料、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和工作计划及落实完成情况、环境质量公告发布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考核要求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保参与综合决策,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二、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是指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分别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是指城市当年设立的应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数占当年向环保部门申报手续的建设项目总数的百分比。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是指城市当年“三同时”实际执行项目数占当年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总数的百分比。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是指城市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建设规划数占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建设规划总数的百分比。其中,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建设规划是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开发建设规划中,按照《环评法》及《范围》要求,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
  《范围》指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
  计算公式:
  (二)数据来源
  城市政府、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9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80%。
  三、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
  (一)指标解释
  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是指:
  1、城市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
  2、已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
  3、已向有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颁发了排污许可证;
  4、每年公布一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名单,省级环保部门公布的也可;
  5、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
  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危险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规划(或计划)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计划中规定的并隶属创模城市负责实施的各项国家重点环保项目执行情况。
  (二)数据来源
  城市政府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
  (三)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达到国家和省级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四、环境保护机构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一)指标解释
  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特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独立建制,城市及所辖区域内区(县)、县级市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并落实了职能、编制和经费。
  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落实到位是指: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是指:环境保护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分别按照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标准化建设要求,全面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要求。全面达到是指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各项均达到建设标准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专项要求),市及其所属县均达到分级建设要求,鼓励东部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超前。
  (二)数据来源
  市委市政府和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市及所辖区域内区(县)、县级市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并落实了职能、编制和经费。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具体要求见总局即将下发的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标准化建设考核办法)。现场抽查设备等达标情况。
  五、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
  (一)指标解释和考核方法
  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是指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指标解释及操作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验收组现场随机发放问卷抽样调查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包含学校师生、企业员工、社区居民、政府及事业单位职工及窗口单位流动人口等各类城市人群。抽查总人数不少于城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二)数据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验收组现场问卷调查,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调查结果。
  (三)考核要求
  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要求在当地主要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主流媒体开设“创模”长期专栏,时间不少于1年。城市内有充分的宣传标语和广告。
  六、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一)指标解释
  中小学教育普及率,是指全市开展环境教育的中小学学校数占全市中小学学校总数的百分比。
  (二)数据来源
  教育、民政、统计、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全市有统一的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并正式纳入到地方课程,每学年环境教育12课时以上,绿色学校要求全部开设环境教育课程。
  七、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
  (一)指标解释
  1、主要考核城市政府创建省级以上卫生城市工作的水平和获得的成效。
  2、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主要考核城市政府开展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水平和获得的成效,特别是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地区转移和预防在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措施和成效。
  (二)数据来源
  市委市政府有关卫生城市工作、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的文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工作总结;卫生、城建、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1、获得省级以上卫生城市称号并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城中村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2、城市政府制定有效措施,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地区转移,在城市辖区内未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群体性事件。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2.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全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城市)和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管理工作。

    第一条   正式申请
  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正式文件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现状,“创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以及工作目标和计划等。

    第二条   制定规划
  申请“创模”城市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科研单位技术支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划,共同编制“创模”规划。经国家环保总局或委托的所在省、自治区环保局(厅)组织评审,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实施。同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第三条   组织实施
  “创模”城市依据“创模”规划组织实施“创模”工作。重过程、重特点、重难点,求务实、求扎实、求真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真抓实干,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及时解决,切实达到“创模”指标各项要求。“创模”城市要定期向环保总局报送“创模”动态信息。
  严禁在“创模”技术档案上弄虚作假,为应付检查编造数据、更改原始数据或采取临时措施隐瞒事实真相,制造假象,影响“创模”工作的真实性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省级推荐
  “创模”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环保局(厅)应加强对“创模”城市的工作指导和检查,积极支持和推进“创模”城市的工作,对“创模”城市“创模”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指导,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核,经初审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后,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创模”城市政府同时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条   技术评估
  在省(自治区)环保局(厅)推荐的基础上,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创模”城市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成“创模”工作技术评估组对申请“创模”的城市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工作由评估组组长负责,采取现场核查、档案核查及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组组长及成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确定。
  技术评估组在完成技术评估任务后,应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技术评估报告。技术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模”城市概况和主要环境状况;“创模”城市的工作特色和重点环境问题;“创模”各项指标技术核查情况;对“创模”工作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评估结论等。技术评估报告是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创模”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验收
  国家环保总局对通过技术评估的“创模”城市,适时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听取城市政府工作汇报和专题报告,包括图像资料;
  (二)对考核各项指标有关工作内容进行现场抽查。涵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市容市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环境质量状况、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环境监测、工业企业污染防治以及技术评估中提出重点整改的内容等;
  (三)抽查“创模”工作的技术报告、档案资料、原始记录,污染举报处理情况等;
  (四)进行环境满意率的公众问卷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该城市城区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一,调查对象包括工矿企业、商业网点、窗口单位、机关院校、居民小区等类型,由考核组任意抽取;
  (五)考核组向政府反馈考核验收意见。

    第七条   通告公示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国家环保总局将在总局政府网站、《中国环境报》和地方主要报纸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
  国家环保总局将公示期间收到的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转交省(自治区)环保局(厅)查实。省(自治区)环保局(厅)将查处意见反馈国家环保总局。

    第八条   审议命名
  国家环保总局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进行审议。对通过审议的城市,总局印发《关于授予××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正式命名该城市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第九条   授牌表彰
  为推进“创模”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国家环保总局对命名的模范城市进行授牌。对城市市委书记、市长授予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奖奖杯、证书及奖金;对该城市主管环保的副市长、环保局长授予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组织奖奖杯和证书。各地政府对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条   持续改进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应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识,扩大宣传,持续改进,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继续巩固和提高“创模”成果,采取自愿承诺的方式,每年解决一批本市发展中出现的或市民关心的城市环境重点问题,将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的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向群众通报;要将“创模”的管理要求和做法向城乡结合部和所辖区、县、乡镇延伸扩展;在行政区划调整后,应加大新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按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范围,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要在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带头,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方面上新台阶;在国家环保总局重点工作中作出表率。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每年应对照现行“创模”考核指标,将本市“创模”指标达标情况以及持续改进工作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第十一条   定期复查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称号不是终身荣誉。国家环保总局每三年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一次复查,重点复查环境质量和环境建设指标达标情况,经济指标和环保投资指数等可作为参考。对三年能稳定达到环保模范城市指标并不断持续改进、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予以复查通过,并通报表扬;对群众环境问题信访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通报批评;对出现突出环境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环境污染问题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在国际、国内造成不良影响,给当地人民群众健康带来危害的城市予以警告,并要求政府尽快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消除影响;对于达不到现行指标要求、复查不合格的城市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城市,则取消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第十二条   专家管理
  国家环保总局设立“创模”专家库,对“创模”专家实行聘任制,进行动态管理。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国家环保总局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决定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设立部门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创模”城市特点和“创模”阶段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参加“创模”活动的专家名单。专家应该遵守以下要求: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本着科学求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准时参加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熟悉政策,掌握要求。准确理解和掌握“创模”考核指标的具体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重点检查档案台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治污情况以及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保证“创模”工作的深度和质量;
  (三)遵守廉政纪律。在与有关部门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除按规定接受专家咨询费外,不得接受被评估城市馈赠的其他贵重礼品,不得到考核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区游览等。

    第十三条   其他
  国家环保总局鼓励和引导省(自治区)环保局(厅)组织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直辖市城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管理工作另行规定,在规定颁布之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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