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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2 生效日期: 2002-08-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渝劳社办发[2002]1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二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的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的规定,现就因涉嫌犯罪依法被羁押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羁押尚未被人民法院判定有罪的,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但遇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审理,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撤销案件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被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其被羁押期间如遇基本养老金调整,则应按政策规定调整。

  二、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在被依法羁押但尚未定罪期间死亡的,其死亡后的丧葬费、救济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当按规定发放。

  三、在补发此类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验人民法院终止审理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等。

  四、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因涉嫌犯罪在被通缉期间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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