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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重大选题备案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9 生效日期: 2001-03-19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新出图(2001)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
  部委、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在京出版社: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10号令)第 十九 条的规定,我署于1997年10月10日制定了《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新出图(1997)860号)。随后,我署又于1999年3月9日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出图(1999)198号),对重大选题备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并重申了有关规定。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工作以来,多数出版单位能够遵守图书重大选题备案制度。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未履行备案制度,擅自出版属重大选题的图书;有的一边报送备案,一边出版;有的不按规定提前上报《重大选题月报表》;有的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所属出版社上报的重大选题不认真审核,书稿审读意见不具体。为进一步做好图书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现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
  一、涉及《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新出图(1997)860号)第三条规定的十五个方面的内容,属重大选题的范围,出版社出版上述内容的图书,必须履行备案手续。

  二、各出版单位要严格遵守《出版管理条例》,按照专业分工范围出书,自觉履行备案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和在京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对所属(辖)出版单位上报的属重大选题范围的选题切实负起责任,要对书稿内容进行审核,写出具体的审核意见,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凡思想倾向不好、内容平庸、题材重复和超专业分工范围安排的选题一律撤销。

  三、严格执行重大选题月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和在京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将内容填报完整的“图书重大选题月报表”,报送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同时抄送中宣部出版局。月报不代替正常的备案手续。

  四、各出版单位拟安排属于重大选题范围的图书选题,首先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再由主管部门向我署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同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该选题的书稿。报送的书稿必须是打印稿,要求齐、清、定(书稿上不得有手写改动的文字)。书稿中的引文要注明出处。如有照片,必须是原件,不得是复印件。
  2、书稿作者(译者或主编)的情况介绍。
  3、出版社对该书稿的三审意见,并根据“备案办法”的条款,提出拟请审核的问题(要标明页码)。
  4、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或省委宣传部门对书稿的具体审核意见。
  上述材料(书稿除外)一式二份,随备案申请报告报送我署。以上材料(包括需提前1个月报送的《图书重大选题月报表》)报送不全或不符合上述要求者,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将不予受理。

  五、对违规出版属重大选题范围的图书,一经发现,无论内容有无问题,一律先停止发行,并由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向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出“违规出版通知单”。待查实问题和审读书稿内容后,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连续三次收到“违规出版通知单”或问题严重的出版单位,要给予整顿或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出版资格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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