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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账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2 生效日期: 1998-09-2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银发[1998]4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确保国家预算收入及时、准确地缴入国家金库,维护国家预算收入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对预算收入过渡账户进行全面的清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这次清理的预算收入过渡账户包括:税务、财政、海关等各类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在金融机构开立的税款、基金及其他预算收入过渡账户;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内开立的税款过渡账户;各类检查、执法机关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预算收入过渡账户(国务院、财政部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的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也在清理、取消的范围。

  二、清理的方式与清理的目标
  (一)清理的方式。此次清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组织。具体采取征收机关,各类检查、执法机关自查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面要达到100%;抽查面要达到50%。
  (二)清理的目标。经过清理,要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要求,即“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三、清理的要求
  (一)无论自查还是抽查,都要深入、细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过渡账户,都应通过本次清理予以取消,不得搞折衷方式,更不能走过场。对于各方面意见不一致的账户,报经上一级财政、国库研究处理。
  (二)各级财政、税务、海关、国库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过渡账户的清理工作。各级财政在进行自查、清理的同时,还要重点做好对同级检查、执法机关清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级国库要切实行使“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的权力,既为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又要加强国库监管,确保各级财政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履行国家赋予国库的职责。清理预算收入过渡账户是强化国库管理、维护各级财政合法利益的重要措施,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三)这次清理工作自文到之日起开始进行,至1998年10月30日前结束。
  (四)清理报告由各级财政、税务、海关和国库分别拟写,逐级汇总上报其主管部门。省级清理报告要求于11月30日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中应包括自查或抽查单位的总数、占规定应查的比例、开设的过渡账户总数、其中开设较多或占压预算收入较为严重的情况、过渡账户开设在哪家金融机构、过渡账户的取消情况以及今后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等。

  四、其他事宜
  (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清理预算收入过渡账户工作进行总结,并组织抽查。对于违反规定,仍开设预算收入过渡账户的,坚决予以取消,并将严肃处理。
  (二)这次清理结束后本文件仍为清理预算收入过渡账户的具体依据,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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