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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5 生效日期: 1998-09-15
发布部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药品监督管理局。由于地方机构改革尚未开展,大部分地方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职能,以及药品监督管理职能仍然分散在各有关部门。考虑到当前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繁重,为了便于上下工作的衔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统一管理各种社会保险和药品监督工作,经国务院第16次总理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提出如下建议: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由省(区、市)劳动厅(局)作为统筹管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将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险职能集中到省(区、市)劳动厅(局),实行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由省(区、市)医药管理局作为统筹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没有设立医药管理局、而由医药公司代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省级政府,可成立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药政、药检及生产流通领域中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集中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统一管理。省级药品行业管理职能改由省(区、市)经贸委承担。

  三、承担统一管理社会保险职能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劳动厅(局)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职能集中,业务工作统一管理,人员精干,不能为此从各部门抽人,防止机构人员膨胀。在职能调整中涉及的有关部门的机构暂不做调整,人员暂不实行精简,继续承担其它职能,待地主机构改革时统筹考虑,尽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振动。

  四、地方政府机构中涉及的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国防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知识产权等政府管理职能,暂不作调整,待下一步地方机构改革时统筹研究解决。
   以上建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与政府研究决定。各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慎重研究调整方案,认真做好实施工作,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五)(国秘通(1998)3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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