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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3 生效日期: 2001-04-2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1]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几年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密切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办发[1998]140号文件精神和总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其中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对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部分地区在更名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清产核资不规范、农村信用社联社没有参与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资产损失的弥补措施不落实等。为切实做好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工作,防止向农村信用社转嫁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原则。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要从金融整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县(市)城市信用社更为为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既要有效防范、化解和处置城市信用社的风险,又要坚持不向农村信用社转嫁风险的原则,同时,促进县域金融机构的合理布局和整体发展。

  二、严格审批标准和程序。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要在清产核资、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制定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具体方案,在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分行、营业管理部逐社审批,并报总行备案。各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要对更名审批工作严格把关,坚持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县(市)城市信用社资能抵债;
  (二)县(市)城市信用社资不抵债程度较轻,并已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落实弥补损失的措施;
  (三)县(市)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联社双方自愿。?
  农村信用社联社要参与拟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县(市)城市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及资产损失认定工作,未经农村信用社联社同意不得将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不符合上述要求已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要采取措施,落实以上要求。

  三、落实弥补损失的资金。对于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组建的城市信用社,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弥补损失的资金;对于由人民银行组建的城市信用社,由农村信用社联社认定并锁定损失后,由人民银行统一解决。在弥补损失的资金未到位之前,农村信用社联社不得对更名社发生资金拆借、调剂业务。

  四、合理解决在化解城市信用社支付风险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向农村信用社联社发放再贷款用于解决城市信用社的支付问题的,在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或实施停业整顿(拟撤销)后,可将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再贷款,相应转为人民银行直接对更名社或该城市信用社的再贷款;人民银行分支行协调农村信用社联社拆借资金给城市信用社解决支付问题,由分行查实发生的时间、金额、笔数、实际用途、批准人等基本情况后,逐笔列出清单,专题报告总行。

  五、做好行业管理。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后,要保持独立的核算单位不变,单独统计,单独列账管理。在农村信用社实行全县(市)统一法人的地区,还未落实损失弥补措施的,更名社不能纳入统一法人管理范围。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后,人员不能直接转入农村信用社,应由农村信用社联社按农村信用社管理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劳动定员,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根据需要从原城市信用社人员中择优聘用。

  六、切实加强监管。在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后,各分支行要加强监管,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对发生资金流动性困难的社,要及时给予支持;对风险程度较高的社,要派驻监管组,帮助和指导农村信用社联社加强管理。同时,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帮助更名社清收资产,减少损失,并追究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帮助农村信用社联社解决更名社普遍存在的人员过多的问题,逐步规范更名社的股权结构,防止抽逃资本金、突击放款、转移资产等行为。为更名社及时换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督促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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