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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18 生效日期: 1998-08-18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税务部门为繁荣市场经济,增强国家财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单位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经营者对此反映强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决定对税务部门的收费开展一次全国性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是税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1997年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问题可追溯到1996年。

  二、检查的内容
  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停止执行:
  (二)有无越权审批收费项目或执行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
  (三)有无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
  (四)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
  (五)有无支解收费项目收费或重复收费;
  (六)有无以保证金、抵押金、赞助费等形式巧立名目乱收费;
  (七)有无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减免政策;
  (八)中介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对行政管理对象进行审计、审核、评估检查等活动,有无向管理对象收费;
  (九)有无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下属单位执行并收费;
  (十)有无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服务或强制管理对象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对象公告并收费,有无强制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并收费;
  (十一)有无只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
  (十二)有无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十三)有无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检查的方法、时间和步骤
  (一)检查方法
  对税务部门的收费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方法开展检查。
  1.要将本级检查与下查一级结合起来。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以及情节复杂、问题严重、不配合检查工作的可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2.要将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起来。对税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要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同时,对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
  3.要将督促收费单位自查自纠与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结合起来。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收费单位认真进行自查。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二)时间和步骤
  对税务部门收费的检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税务部门组织实施。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进行。自查自纠阶段为9月1日至9月10日;重点检查阶段为9月11日至10月30日;总结整改阶段为11月1日至11月10日。在重点检查阶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工作组赴各地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在总结整改阶段,价格主管部门应帮助被检查单位查找漏洞,总结教训,建章建制,改进工作。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有选择地对各地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四、检查处理的原则
  对查出的问题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进行处理。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要从宽处理。对于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乱收费问题要公开曝光,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几点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向政府汇报,并会同税务部门研究具体实施方案。被检查单位阻挠检查工作的,要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报,必要时,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进行检查并从严处理。
  (二)为开展好对税务部门收费的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组织业务培训和试点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按程序审理案件,严格依法行政。
  (四)价格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自觉维护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五)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要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的建议及典型案例连同《全国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统计报表》于11月31日前分别报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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