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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1 生效日期: 2004-05-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文号: 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8号)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已于2004年4月21日经威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威海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4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密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根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本市或者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满一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但是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安排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并决定旁听人员范围。
  旁听包括申请旁听和邀请旁听;旁听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公民人数一般不超过十人。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具体组织公民旁听。


    第五条 安排旁听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举行十日前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和接受旁听申请的方式。


    第六条 公民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七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所在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到所在的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前通知旁听公民本人。


    第八条 旁听公民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领取旁听证,参加会议旁听。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旁听公民提供会议有关材料和其他方便条件,并安排工作人员联系旁听公民。


    第十条 旁听公民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和会议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旁听公民可以在会议审议议题的范围内,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旁听公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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