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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4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2]29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公安厅:
  近年来,各地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相继投资改造建设标准化机动车驾驶员考验场,正在逐步实现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工作场地标准化、考试电子化和管理微机化。为了保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制定我省公安系统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次10元。
  2、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费(含考前辅导费):不分车型,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每人次90元;未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的每人次50元。
  3、场地驾驶考试费:采用桩考仪考试,不分车型(不含摩托车类),每人次200元;未采用桩考仪考试的,汽车类每人次80元,其它车型每人次60元。
  4、道路驾驶考试费:专用标准考试道路,汽车类每人次260元,摩托车每人次80元,其它车型每人次100元;利用普通道路考试,汽车类每人次60元,其它车型每人次40元。
  5、增驾考试费,按增驾类别和考试科目,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收费标准,各市
  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市机动车驾驶员考验场建设的实际条件以及参考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本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报省审批。

  三、考试教材收费标准按出版社标定价格执行。

  四、对每科初次考试不合格者,免费补考一次。对单科考试合格者,其成绩保持到学习驾驶证有效期终止,保持成绩期间,不得另行考试收费。

  五、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从2002年5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根据全省各地的执行情况,重新核定。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3号)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六、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使用辽宁省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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