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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纳税申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3 生效日期: 2004-01-13
发布部门: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严肃税收法纪、规范征纳行为,进一步严格纳税申报制度,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必须按规定的申报内容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不得漏报、缺报税种或者不报、少报应纳税款。
  建筑施工企业(除继续实行由我局代开发票和开具'付款准支证'支付工程款的办法以外),按工程预收账款申报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工程竣工后进行清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收账款申报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按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的2%预缴土地增值税,单纯进行土地转让的,按转让土地所取得的收入申报营业税,并按其收入的3%预缴土地增值税,工程竣工后进行清缴;使用定额发票的饮食企业,购票前先按7%的比例预储税款,年度终了进行清缴;其他企业也必须按照规定依据其实现的应税收入等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不得漏报、缺报税种或者不报、少报应纳税款。对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且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业户,一律实行核定税款征税的办法核定征收其有关税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解缴或者解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或者代缴期限为次月的1-7日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于次月的1-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于次月的1-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于季度终了后1-10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于次月的1-7日内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于次月的1-7日内预缴,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于每年1月的1-10日内缴纳,因住址变更、产权转移、车辆用途变化和新增车辆的,于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印花税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汇总缴纳或者代售印花税的,于次月的1-10日内缴纳。其他税收(含文化事业建设费、发展旅游事业费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于次月的1-10日申报缴纳。
  三、网络报税的纳税人必须如实填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者《税源会计报表(一)》和《税源会计报表(二)》(此表可在我局的办税服务大厅领取)等网络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并于半年终了后10日内报送至我局办税服务大厅;其他企业应于每月的1-10日报送上述资料。预期不报送的,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不按税法和我局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者继续进行不如实的纳税申报的,除依法加收税款的滞纳金外,属于偷税的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达到一定偷税数额,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必须依法移送;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除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同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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