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交通部公路总局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1 生效日期: 2002-08-2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公路总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二十条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3条 本局设规划组、新工组、养路组、用地组、机料组、监理组、信息室、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及政风室。

  各组室掌理事项,依照本局组织条例及实际业务情况订定之,各组室并得分科办事。

  第4条 规划组分设五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规划科:

  (一)省县道公路中长程计画之拟订及协调事项。

  (二)公路重大公共建设计画之拟订协调事项。

  (三)公路规划标准之拟订及协调事项。

  (四)台湾地区公路建设规划之拟订及协调事项。

  (五)交通量资料之研究及分析事项。

  (六)公路规划资料之保管与提供事项。

  (七)有关公路规划案件之解释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二、工程计画科

  (一)年度工程施政计画之汇编、协调及检讨事项。

  (二)短、中程公共建设计画分年经费编拟事项。

  (三)一般新建及改善工程计画之拟订及协调事项。

  (四)公共建设年度计画资料搜集、编拟、审核及优先级之拟订事项。

  (五)年度工程追加减概(预)算之汇编及检讨事项。

  (六)年度工程概(预)算资料之整理、提供事项。

  (七)其它交办事项。

  三、测勘科

  (一)重大公路路线踏勘及测量之策划、推动、审核、协调事项。

  (二)一般公路测量案件之督办、协调事项。

  (三)路线测量手册与测量标准之研订、协调事项。

  (四)测量资料保管与提供事项。

  (五)测量器材之保管与提供事项。

  (六)年度工程规划费之分配、考核事项。

  (七)民众对路线测量之建议或陈情案之处理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四、资料科

  (一)公路基本资料之管理、汇总及提供事项。

  (二)公路系统编号之研订、协调事项。

  (三)工程资料之搜集、整理、保管及提供事项。

  (四)工程设计竣工图说之搜集、整理及提供事项。

  (五)公路路线地图之制作搜集、保管及提供事项。

  (六)其它交办事项。

  五、环境工程科

  (一)重大公路建设计画环境影响评估案件之策划、研析、推动、审核、协调事项。

  (二)一般改善计画环境影响评估案件之督办、协调事项。

  (三)有关环境影响评估法规之建议及检讨事项。

  (四)本局环境影响评估标准作业之拟订及推行事项。

  (五)环境影响评估培训之相关事项。

  (六)环境影响评估资料之搜集、保管及提供事项。

  (七)本组综合事务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5条 新工组分设三科及劳安小组,各科及劳安小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施工科

  (一)工程施工考核及督导、变更设计及工期展延相关作业(文件)审核等事项。

  (二)单项工程当年度计画之审核、年度工程经费之审核、工程经费执行控管等事项。

  (三)查核金额以上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竣工报告之审核等事项。

  (四)上级及审计单位有关施工进度核复之处理等事项。

  (五)其它交办事项。

  二、工事科

  (一)公路新辟及改善工程预算之编制与审核、工程发包作业等事项。

  (二)建筑工程预算之编制与审核、工程发包作业、竣工验收及结算等事项。

  (三)工程契约之订定与修正,政府采购事项相关办法之拟订及解释等事项。

  (四)所属工程单位元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及相关规定之教育训练。

  (五)其它交办事项。

  三、设计科

  (一)查核金额以上之工程勘查及设计审核事项。

  (二)查核金额以上委托服务费之委托设计案核定事项。

  (三)委托设计服务工作投标须知拟订及修订事项。

  (四)委托设计服务评选办法拟订及修订事项。

  (五)工程委托设计契约模板拟订及修订事项。

  (六)工程设计规范、规格之研订、工程标准图之修订等事项。

  (七)都市计画变更案件事项。

  (八)新材料及新工法之采用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四、劳安小组

  (一)劳工安全卫生作业标准之研订、计画审核、经费执行与控管等事项。

  (二)「交通、安卫、环保施工说明书」及「工地交通、安卫、环保稽查作业暨奖惩要点」之修订等事项。

  (三)劳工安全卫生与工地环保督导及环评追踪考核事项。

  (四)各种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研习、观摩作业之执行事项。

  (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6条 养路组分设五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养护科

  (一)工程拓宽改善计划预算编制及执行事项。

  (二)工程预算编制审核,招标订约作业之事项。

  (三)工程施工计画、变更预算与施工考核及督导事项。

  (四)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算事项。

  (五)工程修订计画之审核开竣工报告表之核定事项。

  (六)查核金额以上养路工程招标信息上网公告事项。

  (七)项目工程计画之年度作业计画审核及执行管考事项。

  (八)办理养路工程会报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二、道路工程科

  (一)工程技术标准之研订、工程材料规格拟订及审核事项。

  (二)拓宽改善工程设计及审核,委托设计案之核定事项。

  (三)山坡地道路水土保持计画之审核事项。

  (四)超尺度特种车辆行驶路桥审核事项。

  (五)养护桥梁每年定期与特殊检查、检测及监测业务事项。

  (六)桥梁附挂管线之审核事项。

  (七)有关都市计画变更事项。

  (八)所属工程单位有关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设计之教育训练。

  (九)其它交办事项。

  三、交通工程科

  (一)交通工程之策划及研究分析事项。

  (二)交通工程规章及标准之研订事项。

  (三)交通工程之设计审核事项。

  (四)交通工程设备费之分配、督导及考核事项。

  (五)交通量调查之计画、督导及资料统计事项。

  (六)公路桥梁隧道照明及机电设备之规划及审核事项。

  (七)公路易肇事路段调查及改善建议事项。

  (八)公路系统交通工程设施之协调与督导。

  (九)各级公路行政管理之协调及与各县市道安委员会联系协事项。

  (一○)其它交办事项。

  四、管理科

  (一)养护经费分配及调度,审核使用,养护及修复工程预决算处理。

  (二)养路绩效考核。

  (三)灾害处理。

  (四)公路行政年度预算编拟及分配核拨。

  (五)各区工程处段办公房舍建筑设备维护修缮及营建计画等。

  (六)重大挖掘路面案件审核及督导事项。

  (七)其它交办事项。

  五、景观科

  (一)公路建设计画景观规划及审核事项。

  (二)景观工程之考核事项。

  (三)景观改善经费之分配及调度事项。

  (四)民众对公路景观之建议或陈情案之处理事项。

  (五)公路景观设施标准之研定与地方政府景观改善联系协调事项。

  (六)所属工程单位元有关公路景观改善之教练训练事项。

  (七)其它交办事项。

  第7条 用地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地籍管理科

  (一)公有既成道路拨用之审核及督导事项。

  (二)国有地清查工作之督导事项。

  (三)公路用地管理、财产帐卡建立及异动之审核及督导事项。

  (四)公路用地籍管理系统计算机化之督导事项。

  (五)交通建设工程申请共同使用公路土地之审核及督导事项。

  (六)道路多目标使用之审核及督导事项。

  (七)公路用地税负减免之督导事项。

  (八)公路土地被占用排除之督导事项。

  (九)闲置、低度利用、用途废止土地之清查处理及撤销拨用、移交接管之审核及督导事项。

  (一○)其它交办事项。

  二、路权科

  (一)公路工程用地之取得联系协商及督导事项。

  (二)公路工程用地之协议价购审核及督导事项。

  (三)公路工程用地之征收审核及督导事项。

  (四)公路工程用地之拨用审核及督导事项。

  (五)省道私有既成道路土地之处理事项。

  (六)其它交办事项。

  三、产业科

  (一)公务用房地产之购置、拨用、移转、调拨、登记等事项。

  (二)公务用房地产权纠纷需聘请律师诉讼事项。

  (三)公务用房地产出租及变更用途事项。

  (四)公务用房地产籍管理与各种月报表之编制及汇报事项。

  (五)公务用房地产资料之申请及复丈等事项。

  (六)公用房屋及报废及拆除签办事项。

  (七)眷舍房地之清查及处理事项。

  (八)退休员工自愿交还眷舍申请发给搬迁补助费之审核及发放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8条 机料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采购科

  (一)财物采购制度之研订及政令之宣导事项。

  (二)财物采购法令、规章之研订、修正事项。

  (三)财物采购契约之检讨、修正事项。

  (四)重要财物、劳务采购之执行事项。

  (五)局供工程材料统一采购之执行事项。

  (六)其它关于材物、劳务采购之执行事项。

  (七)其它交办事项。

  二、机料科

  (一)车辆、机械设备购置计画、规格拟订、调度配置、保养修理、肇事处理、使用报废等管理督考事项。

  (二)工程材料、车辆机械用油及零配件之购置计画、调拨储存、存量控管、运用报废处理等管理督考事项。

  (三)机料管理法规制度有关事项。

  (四)机料员工训练有关事项。

  (五)司机、操作士、机务士管理督考事项。

  (六)其它交办事项。

  第9条 监理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企划科

  (一)年度预算编列及管理事项。

  (二)代征税费及规费管理事项。

  (三)监理单位组织及编制研议改进事项。

  (四)监理人员训练管理事项。

  (五)简政便民业务及业务督导考核事项。

  (六)其它交办事项。

  二、运输管理科

  (一)台湾省汽车运输业之设立审核及营运督导管理等相关事项。

  (二)办理公路汽车客运审议委员会相关审议作业事项。

  (三)春节暨连续假日旅客疏运计画相关事项。

  (四)违规营业取缔工作之督导相关事项。

  (五)公路汽车客运路线亏损补贴相关事项。

  (六)台湾省汽车运输业申请交通事业购置设备或技术适用投资抵减案件之审查。

  (七)其它交办事项。

  三、牌照科

  (一)车辆检验技术及管理事项。

  (二)汽机车委托定期检验业务事项。

  (三)汽机车牌照管理、制作及换牌计画事项。

  (四)驾驶人考验技术及管理事项。

  (五)汽机车驾驶人笔试题库制作及印发事项。

  (六)国际驾照换发管理事项。

  (七)汽机车检考验员训练、检定及管理事项。

  (八)汽车修护技工检定及管理事项。

  (九)汽机车、驾驶执照资料统计及编报事项。

  (一○)其它交办事项。

  四、交通安全科

  (一)交通违规案件、法规研拟与路边临检等业务督导及成果汇报等业务事项。

  (二)没入车辆(物)移送处理业务事项。

  (三)汽车装载整体物与动力机械及汽车装载危险物品申请临时通行证之会办事项。

  (四)公路稽查证之核发及优良驾驶人选拔审查业务等事项。

  (五)行政院颁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改进方案相关业务事项。

  (六)各汽车技术训练中心训练计画之核办及设备补充购置等业务事项。

  (七)道安讲习计画之相关作业事项。

  (八)公、私立汽车驾驶人训练班管理事项。

  (九)汽车驾驶人训练班管理法规之修正及大型车派督考之核准事项。

  (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0条 信息室分设二科,各科理事项如下:

  一、规划设计科

  (一)信息系统之规划、分析、设计、测试、建置、维护及推广督导事项。

  (二)办公室自动化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年度信息相关预算编列及管理事项。

  (四)信息硬件、软件与耗材购置及管理事项。

  (五)信息作业考核事项。

  (六)其它交办事项。

  二、资料管制科

  (一)系统软件技术支持及个人计算机技术支持事项。

  (二)计算机设备操作与网络规划及管理事项。

  (三)机房管理及计算机设备维修事项。

  (四)各项信息网站之管理事项。

  (五)信息教育训练事项。

  (六)信息安全管理事项。

  (七)其它交办事项。

  第11条 秘书室分设六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事务科

  (一)基本行政工作维持业务费之拟编分配及执行事项。

  (二)一般财物之购置、管理、供应、房屋修缮等事项。

  (三)公务车辆管理,无资位职工、工友管理、机电设备管理,有线通讯器材设备管理及修护事项,集会管理、办公处所管理与环境卫生及安全防护管理事项。

  (四)办公处所及站场房地租金分配调整、宿舍之管理及分配、租用房地缴纳金事项,本局及所属单位有关房地产投保火险事项。

  (五)公路交通动员与公路民防业务事项及不属于其它各组、室职犗事项。

  (六)其它交办事项。

  二、出纳科

  (一)关于各类经费、各项专款与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及登记事项。

  (二)关于员工薪俸发放、所得税扣缴事项。

  (三)其它交办事项。

  三、文檔科

  (一)文书作业事项之拟订及执行事项。

  (二)档案管理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三)其它交办事项。

  四、研考科

  (一)局务会报之议事事项。

  (二)施政计画之汇编事项。

  (三)施政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事项。

  (四)文书流程管理事项。

  (五)其它交办事项。

  五、公关科

  (一)公路通讯编辑发行事项。

  (二)公共关系及新闻联系事项。

  (三)其它交办事项。

  六、法制科

  (一)法令疑义适用之会签事项。

  (二)办理或协助国家赔偿相关行政事项。

  (三)法规整理及汇编事项。

  (四)有关法规会议之出席事项。

  (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12条 人事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人力科

  (一)组织编制、预算员额之拟办事项。

  (二)职员任免、迁调、动态铨审及考试分发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四)国防工业专门技术员工缓召业务之拟办事项。

  (五)人事机构设置之拟议及人事人员管理事项。

  (六)工作规则与团体协约研订及修订事项。

  (七)其它交办事项。

  二、考训科

  (一)平时考核事项。

  (二)平时奖惩案件核议及申诉事项。

  (三)各级人员移付惩戒、因案停(复、免)职案件核议事项。

  (四)年终(另予)、项目考成(绩)办理事项。

  (五)勋奖表扬、模范公务人员、项目奖章遴选办理事项。

  (六)出勤管理、办公纪律维护事项。

  (七)年度训练进修计画拟议及规划办理事项。

  (八)选送国内外训练进修遴选与补助审核及追踪考核事项。

  (九)因公派遣出国人员核议事项。

  (一○)劳工教育、专书阅读写作办理事项。

  (一一)其它交办事项。

  三、给与科

  (一)员工之待遇奖金、退休、退职、资遣及抚恤之拟办事项。

  (二)士级人员退抚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公务人员保险、劳工保险、眷属保险、退休人员保险及其配偶疾病保险之拟办事项。

  (四)员工福利、同仁互助、补建贷款及各项补助费之查核办理事项。

  (五)人事资料登记管理、人事统计报表、资历证明及服务证明之拟办事项。

  (六)人事行政信息管理业务之推行事项。

  (七)体育康乐活动、庆生会、各种社团活动辅导之拟办事项。

  (八)因公死亡、残废慰问金之拟办事项。

  (九)劳工退休准备金及监督委员会之拟办事项。

  (一○)约聘雇人员离职储金之拟办事项。

  (一一)退休人员照护之拟办事项。

  (一二)职员录编印之拟办事项。

  (一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3条 会计室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岁计科

  (一)年度预(概)算、追加(减)预算及预算分配之筹划编制事项。

  (二)申请动支预备金编制事项。

  (三)岁入类会计业务有关事项。

  (四)所属单位岁入类稽核有关事项。

  (五)会计人员任免、迁周、考核、奖惩之拟议办理事项。

  (六)其它交办事项。

  二、会计科

  (一)会计簿籍之登记与会计凭证之装订及保管。

  (二)会计报告与决算汇核及编制事项。

  (三)预算执行绩效检讨表之编制事项。

  (四)财产帐务管理及报表复核。

  (五)上级机关查帐之处理及协调事项。

  (六)其它交办事项。

  三、审核科

  (一)预算控制、执行及财务之稽核事项。

  (二)各项经费支出之审核事项。

  (三)各项采购之会核、监标及监验事项。

  (四)付款凭单之编究及库款帐单之核对事项。

  (五)经费流用及保留之申办事项。

  (六)所属单位会计业务之督导及稽核事项。

  (七)其它交办事项。

  四、统计科

  (一)公务统计方案之研拟与报表之增、修、删、审核及编报事项。

  (二)调查统计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研究分析等事项。

  (三)公路施政数据库系统之维护等事项。

  (四)统计工作稽核及复查事项。

  (五)应用统计分析报告之编撰与重要统计资料之提供及发布事项。

  (六)统计书刊内容之筹划、编印、分发、管理与公路统计资料图、表之设计及审查事项。

  (七)统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之拟议办理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14条 政风室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第一科

  (一)监理单位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二)监理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三)政风机构组织编制事项。

  (四)政风机构人员管理事项。

  (五)政风工作预算编列及推动执行事项。

  (六)机关长官或上级政风机构交办事项。

  (七)与本局监理政风有关之其它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二)危害或破坏本局事件之预防。

  (三)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四)政风工作年度计画策划、拟订及推动执行等事项。

  (五)机关长官或上级政风机构交办事项。

  (六)与本局公务机室维护、安全防护有关之其它事项。

  (七)不属于其它各科事项。

  三、第三科

  (一)政风法令之拟订、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不含公路监理)。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不含公路监理)。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处理事项。

  (六)建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七)机关长官或上级政风机构交办事项。

  (八)与本局政风有关之其它事项(不含公路监理)。

  第15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职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16条 总工程司承局长之命,综理工程技术事项,副总工程司襄助总工程司处理业务。

  第17条 主任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协调本局各单位处理公务、文稿综合、核阅、代判及重要案件之管制及协调事项。

  第18条 组室主管承局长、副局长之命(人事、会计、政风主管并依法分别兼受上级人事、主计、政风机构之指挥监督)处理本单位事务,副主管襄助主管处理业务,科长承本单位主管、副主管之命处理业务。

  第19条 专门委员、正工程司、秘书、副工程司、视察、专员、帮工程司、科员、工务员、助理工务员、助理员、办事员、书记、机务士、司机、文书士、事务士、各承主管长官之命,处理业务,并各就所承办业务负其类任。

  第20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局长核定施行。

  第21条 各层主管对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22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组室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请核定。

  第23条 本局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24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以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司、主任秘书、组长、室主任组织之。必要时得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

  第25条 本细则报请交通部核定后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