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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9 生效日期: 1998-07-09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劳社厅发(1998)5号

部属各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部党组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1998年7月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50号),现对部机关厅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办公厅
  办公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协调和综合处理部政务、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承办部党组和部领导同志政务活动事宜。
  (二)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部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定部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负责领导同志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五)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信访及接待联络工作。
  (六)负责部新闻宣传和期刊管理工作,汇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政务信息。
  (七)负责部机关的财务、保卫和本部的保密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办公厅设九个处室:
  (一)部长办公室
  协助办理部领导同志政务活动;负责部会议组织;承担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负责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组织拟定部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值班和接待联络工作。
  (二)秘书处
  负责公文运转、核稿;拟定部公文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机要文电和部、厅印鉴;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文书档案工作;承办厅内有关行政事务。
  (三)调研处
  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工作;组织部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部全国性重要会议文件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综合一处
  负责部劳动政策等方面的综合协调;分工联系部属有关单位的业务工作;负责有关公文的审核、呈批、注办事项;组织或参与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部扶贫工作。
  (五)综合二处
  负责部社会保险政策等方面的综合协调;分工联系部属有关单位的业务工作;负责有关公文的审核、呈批、注办事项;组织或参与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六)新闻处(挂“信息处”牌子)
  综合管理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和编辑政务信息;负责部内期刊管理。
  (七)信访处
  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协调部内信访工作;向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信访案件;参与疑难信访案件的调查研究和处理工作。
  (八)财务处
  编制部机关行政经费预决算;管理部机关行政经费以及外事经费的日常核算工作;负责部机关工资基金管理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委托代管的专项经费。
  (九)保卫处(挂“部保密办公室”牌子)
  负责部机关保卫工作;承担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承办厅内党务、人事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办公厅行政编制4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

  法制司
  法制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起草、修订、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险法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组织清理法规工作。
  (三)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监督检查权。
  (四)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五)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承办部机关法律事务,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
  (七)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
  (八)负责本部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法制司设四个处:
  (一)综合处(挂“部普法办公室”牌子)
  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制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部法制工作规划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清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负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及政府行政规章的备案工作;拟定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及资格认证制度;负责法律知识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宣传普及工作,规及政府行政规章的备案工作;拟定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及政府行政规章的备案工作;拟定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及资格认证制度;负责法律知识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宣传普及工作,规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及资格认证制度;负责法律知识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宣传普及工作,规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及资格认证制度;负责法律知识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及政府行政规章的备案工作;拟定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及资格认证制度;负责法律知识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宣传普及工作,规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及资格认证制度;负责法律知识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宣传普及工作,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编辑和审核工作;负责司内文秘、人事、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法规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修订、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险法法规草案;组织起草、修订、审核部行政规章草案;负责与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立法机关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三)劳动监察处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指导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事业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或参与查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
  (四)执法监督处(挂“部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行政法律法规,制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指导和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解释工作;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案件,承担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法法规及行政规章实施中的行政解释和立法解释工作;组织办理部外有关单位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承办部机关法律事务;审核我国拟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审核我国拟缔结或加入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负责法律咨询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法制司行政编制19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8名。

 

  规划财务司
  (挂“部科学技术办公室”牌子)
  规划财务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统计、科技、经费、国有资产和世界银行援款、贷款项目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趋势的预测工作;组织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指导各地区的统计工作;综合管理部内各类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统计信息资料。
  (三)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网络建设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四)制定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中央级劳动和社会保险各项事业经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外汇收支、国际援款、贷款和部内利用外资的各项经费;汇总编制各类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负责部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承包工作。
  (五)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对部机关和部属企业事业单位重大采购、拍卖、出租等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统一规划、管理部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和基建工作。
  (六)负责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世界银行援款、贷款项目,负责承办申请立项、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和评估总结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规划财务司设六个处:
  (一)综合规划处
  组织开展对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趋势和主要指标的预测,定期发布发展预测报告;组织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司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综合性文稿;负责司内文秘、人事、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统计处
  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区统计工作;审核部内各项专业统计工作制度、报表制度、调查方案;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综合性统计,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统计信息资料。
  (三)科技处
  承担部科学技术办公室的办事机构职能;制定科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定年度科学研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科技成果的登记评审、验收鉴定、奖励、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网络建设工作。
  (四)经费处
  负责制定经费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中央级劳动和社会保险各项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外汇收支、国际援款、贷款和部内利用外资的经费;编制专项拨款的分配计划并监督实施;汇总、编制、审核、申报本部管理的各项经费、预算外资金和专项拨款的预决算并监督实施;组织参与拟定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与财政部协调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设置;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负责部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承包和中央级周转资金的统借统还工作;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管理制度。
  (五)国有资产处(挂“房管基建处”牌子)
  管理部机关和部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基本建设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汇总、编制、审核、申报基建、修缮、大宗资产购置和报废及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对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重大采购、拍卖、出租等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管理部房地产和部在京基建工程的规划、招投标、施工监理工作。
  (六)世界银行办公室
  负责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世界银行援款、贷款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承担与世界银行援款、贷款项目谈判与协调工作;制定向地方项目单位转贷计划和统筹还贷计划;综合协调各项目单位的项目管理并提供政策指导,组织项目单位的项目实施活动;负责项目设备的采购招标管理;负责世界银行援款、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规划财务司行政编制24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

  培训就业司
  培训就业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城乡就业与职业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城乡就业与职业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参与拟定全国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全国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拟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
  (五)按分工拟定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和社会团体驻华代表机构或办事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六)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
  (七)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工资待遇相结合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拟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的政策;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政策和措施。
  (八)拟定全国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和政策。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培训就业司设六个处:
  (一)综合处
  综合拟定城乡就业与职业培训的规划、年度计划和基本政策;参与拟定全国就业、培训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的管理规则和指导性使用办法;参与拟定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司内业务协调和文秘、人事、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再就业工作处
  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申报制度和下岗职工管理、登记的政策措施;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生产自救实体发展的政策;拟定鼓励小企业、社区服务业安置就业的政策措施。
  (三)劳动力市场处
  拟定城镇就业的基本政策;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建设规划、政策、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和就业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定全国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政策;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就业信息管理工作;拟定防止就业歧视、促进妇女就业、促进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的政策;承担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分工由我部负责的有关工作的协调;拟定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和社会团体驻华代表机构或办事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职业培训处(挂“部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定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拟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协调技工学校招生政策;审定并颁布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标准和教学改革方案;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联系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五)职业资格处
  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和考核的政策;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与工资待遇相结合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政策;拟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的政策;拟定职业技能人才的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政策和措施:拟定高级技能人才合理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拟定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六)农村培训就业处
  拟定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和就业的政策;拟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拟定农民进城务工的调控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指导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发展。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培训就业司行政编制27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

 

  劳动工资司
  劳动工资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劳动关系调整和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
  (二)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拟定劳动仲裁规则。
  (三)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四)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五)拟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参与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六)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
  (七)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设。
  (八)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
  (九)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劳动工资司设四个处:
  (一)综合处(挂“劳动标准处”牌子)
  综合规划并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体系和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和职工福利制度,制定、修订工时、休息、休假标准,拟定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社会中介组织制定国家、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并审核发布;拟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参与评定、表彰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文稿,负责司内文秘、人事、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劳动关系协调处
  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及其管理的实施规范;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政策;拟定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则;拟定集体协商规则,建立集体合同登记制度,办理全国性企业和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拟定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和军转干部、随军干部家属及企业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等政策性调配人员的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则。
  (三)劳动争议处理处
  拟定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拟定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政策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拟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管理规则,建立劳动仲裁员资格认证制度,审批省级劳动仲裁员并实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拟定集体上访和罢工的处理政策和措施;组织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四)工资处
  拟定企业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组织协调行业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规划、指导建立劳动力市场价格宏观监测体系;对社会收入分配调节政策提出建议;拟定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政策,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审核备案工作;拟定企业工资支付规范和欠薪保障制度;拟定企业工资分类管理政策和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方案,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包括有关部委直属企业工资总额);拟定企业工资总额使用的管理政策;研究调整企业职工收入构成和分配方式的政策意见;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拟定进入企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初期工资待遇的有关政策;拟定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对中央直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劳动工资司行政编制20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9名。

  养老保险司
  养老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
  (二)拟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管理政策。
  (三)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四)拟定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享受条件、给付标准和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及工龄、缴费年限计算政策。
  (五)拟定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六)拟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则和基本政策。
  (七)拟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
  (八)拟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规划和政策。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养老保险司设三个处:
  (一)综合处
  拟定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综合城镇职工各项养老保险政策;拟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则和基本政策;拟定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司内文秘、人事、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待遇处
  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组织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和工龄、缴费年限计算的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同企业职工统一的政策、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处
  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费率;组织推动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拟定个人账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养老保险司行政编制16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7名。

  失业保险司
  失业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失业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
  (三)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
  (四)拟定失业人员登记和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
  (五)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
  (六)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失业保险司设二个处:
  (一)一处
  拟定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失业人员登记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失业保险享受条件、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制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司内文秘、外事工作。
  (二)二处
  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和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统筹政策与调剂制度;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制定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自查工作;负责失业保险统计和基金预决算工作;负责司内人事和行政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失业保险司行政编制10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

  医疗保险司
  医疗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
  (三)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
  (四)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政策。
  (五)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规则。
  (六)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给付标准。
  (七)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
  (八)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
  (九)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
  (十)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医疗保险司设四个处:
  (一)综合处
  综合拟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发展规划;协调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拟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费用补贴政策;起草有关综合性文稿,负责司内文秘、人事、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医疗保险处
  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筹资政策、费率确定和调整办法;拟定个人医疗账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管理办法,拟定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基本医疗的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的审定标准、审定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拟定城镇企业职工因病休假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工伤保险处
  拟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保险实施范围;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政策;拟定工伤保险的基金征缴、管理政策;组织拟定工伤与职业病的诊断标准、伤残鉴定标准、职业康复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办法,拟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规则;组织拟定工伤鉴定的标准、程序和管理办法;拟定城镇企业职工工伤停工期间的待遇标准和补助办法;拟定因工伤残的待遇标准、工伤死亡的抚恤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生育保险处
  拟定生育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生育保险实施范围、筹资政策、费率确定和调整办法;拟定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政策;拟定生育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医疗保险司行政编制19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9名。

  农村社会保险司
  农村社会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方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政策。
  (三)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的给付条件、给付办法和给付标准。
  (四)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五)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农村社会保险司设二个处:
  (一)一处
  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养老保险统计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司内文秘、人事、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二处
  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政策;制定养老金给付条件和计发办法;拟定乡镇企业职工及农村有固定收入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农村社会保险司行政编制10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
  (二)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
  (三)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四)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
  (五)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
  (六)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并对其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
  (七)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八)负责本部的审计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设三个处:
  (一)综合处(挂“部审计办公室”牌子)
  负责本部财务监督工作,组织对部机关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审计;管理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司内文秘、人事、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监督一处
  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社会保险审计制度和审计规则、社会保险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组织监督有关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颁发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管理社会保险审计人员人才库。
  (三)监督二处
  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组织监督有关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并对其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实施监督:制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行政编制10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6名。

  国际合作司
  国际合作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对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方针政策,管理和组织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工作。
  (三)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四)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及人才交流。
  (五)综合管理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六)按分工管理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工作及本部的智力引进、出国(境)培训工作。
  (七)综合管理部机关和部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外事工作。
  (八)负责本部的涉外宣传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际合作司设四个处;
  (一)综合处(挂“部出境就业办公室”牌子)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外事经费使用及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按分工管理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及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工作;负责涉外宣传工作的联络协调和涉外礼宾工作;负责办理出国(境)人员任务批件和护照、签证等手续;负责司内文秘、人事、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国际组织处
  拟定对国际劳工组织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方针政策;组织参加上述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负责与全总、企协、有关部委以及我驻日内瓦代表团的联络与协调;处理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有关事宜;承办国际劳工组织在华临时聘用中文同传人员工作;负责向上述国际组织提供有关报告资料;承办中国同国际劳工组织在出版、翻译、宣传方面的合作事宜。
  (三)双边合作处
  规划和开发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政府及民间的双边交流与合作项目;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双边交流与合作项目;综合管理本部的智力引进及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双边代表团的出访和接待工作;组织双边交流与合作的基础调研工作。
  (四)多边合作处
  规划和开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际组织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技术合作项目;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与上述组织间的技术合作项目;负责对有关国际组织及国际经援机构的技术交流和基础调研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际合作司行政编制18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8名。

  人事教育司
  人事教育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部机关、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人事教育及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部有关人事教育工作规划、规定、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部机关公务员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及档案管理工作。
  (三)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部机关及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部机关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六)负责本部人员出国审查、长期出国培训的管理工作,管理长期出国官员和国际职员。
  (七)管理挂靠本部的社团组织。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人事教育司设三个处:
  (一)考核任免处
  拟定部有关人事工作规划、规定、制度和改革方案;负责部机关公务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工作;负责部机关、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年报。
  (二)教育培训处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部机关及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编写有关教育培训的教材;负责与有关大专院校的业务联系,协调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各学科专业设置工作;负责部内出国人员的审查、驻外机构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部属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组织推荐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政府津贴的有关工作。
  (三)调配劳资处
  负责部机关公务员录用、调配、工资工作;负责办理部机关公务员及企业事业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离退休;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本部人员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负责挂靠本部的社团组织的申报、登记工作;负责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审核工作;管理部机关公务员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人事档案;负责司内文秘、人事、外事、行政管理和督办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人事教育司行政编制11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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