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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防范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取暖安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8 生效日期: 2006-02-18
发布部门: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卫发电〔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6年2月13日至15日,由于气候异常、气压偏低、居室通风不畅等原因,安徽吉林两省连续发生了多起居民家庭及农民工租住房中使用煤炉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造成安徽省合肥市88人中毒、3人死亡,吉林省延边州277人中毒、15人死亡。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患者救治工作,采取综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为进一步做好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取暖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安全检查,全面消除隐患。当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北方地区群众生活取暖还要持续一段时间。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立即组织乡镇机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对辖区内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燃煤取暖的住房、出租房的取暖设施和通风情况,以及公共场所、大型燃煤取暖社区和生产单位的通风等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特别要针对节后大量农民工返城务工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农民工集中居住区取暖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和检查,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要求。同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春季风干物燥、容易引发火灾等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燃气等城市公用设施安全检查,全面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广泛宣传教育,普及卫生安全知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社会宣传栏等,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预防家庭一氧化碳中毒的卫生知识和安全燃煤常识,提醒广大城乡居民在气候变化频繁的冬春季节注意保持室内通风,防止一氧化碳积聚造成中毒。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广大群众防范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部门协作,做好预警监控工作。各地区卫生、安监、气象、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及时通报信息,按照分工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出现气候、气压明显变化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提醒公众注意防范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对燃煤取暖居住区内重点人群特别是孤寡老人予以高度关注,对职业中毒高发区内的重点单位加强监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一氧化碳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

  四、完善相关预案,提高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动员、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以往不同季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规律,制定、修订本级、本单位医疗救治应急预案,确定医疗救援与应急反应流程,做好抢救中毒患者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确保急救人员、设备、物资能及时到位。各级卫生应急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全力组织抢救患者,提高现场抢救成功率。

  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关心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各项防范责任和措施,切实抓好冬春季节一氧化碳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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