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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拟定的《天津市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21 生效日期: 1985-06-2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85]117号

津政发(1985)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拟定的《天津市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试行。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可及时告市科委。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科技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撮高科学技术水平,迎接新的世界技术革命的挑战,更好地为发展科学技术、振兴经济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对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科技人员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因此各级领导必须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安排必需的经费,创造必要的条件,便之逐步走向正规化、制度化。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对象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在职的科技人员(包括科技管理人员,下同)。重点是中年高级科技人员。中级科技骨干和优秀的初级科技人员。

  第四条 对于才能突出、成绩优异、作风正派、思想进步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各部门(指各区、县、局和其他局级单位,下同)、各单位要开列名单,制订培训计划,优先加以培训。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进修时间和内容
  第五条 脱产进修时间,凡有寒暑假的,应安排在假期内;没有寒暑假的,应保证每年累计不少于一个月,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

  第六条 进行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和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立足当前,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七条 中、高级科技人员主要应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的新成就和发展动向;学习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同时还应根据需要学习管理科学、技术经济学和外语。

  第八条 初级科技人员主要应根据本职工作需要和个人实际情况,加强本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基本技能;同时还应提高外语水平,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的应用技术知识和本领。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认真进行见习教 育。要制订培训计划,切实组织实施,使他们能够深入本专业的工作实际,了解工作实践中的主要环节和过程,熟悉和掌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并在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得到较为全面的严格训练。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
  第十条 组织科技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要广开学路,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办学。

  第十一条 高级科技人员的进修以自学为主,可以组织他们参加各种讲座、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或结合某一课题,查阅文献资料,进行调研;也可以组织他们总结某项科技工作经验,撰写论文,著书立说;还可以组织他们到高等院校或继续教育院校学习。
  对于优秀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可以组织他们参加国内外专家、学者的专题讲座、国内外的有关学术活动;也可以组织他们参加或考察国内有关的引进技术工程项目,中外合资企业和开发区的工作,以及到国外短期工作、考察、进修等。对他们的培训,要特别注意不断探索适应现代知识传递、智力传递规律的新方式,逐步缩短科技人员自身知识更新的周期。

  第十二条 要大力推行科研(设计)单位与高等院校联合招收研究生的办法和研究生代培制度,鼓励和支持优秀的初级科技人员攻读学位,使他们能够在基础理论方面得到系统的培训和深造。

  第十三条 对一般中级和初级科技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举办短训班、讲座、送有关院校进修等方法,有计划地加以培训。要特别注意结合本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推广新的管理方法等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科技人员学习提高。

  第十四条 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单位,可以相互签订合同,互派科技人员到对方单位进行参观、访问、考察或研修、实习。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条件
  第十五条 各部门和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建设继续教育基地,并组织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办学,逐步形成全市的继续教育体系和网络。
  天津市科技进修学院等市级科技人员培训单位(包括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对外开放部门)要在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订的培训规划和计划指导下,积极开展对高级科技人员和中青年科技骨干的培训活动。
  各局级单位要负责对所属中、初级科技人员进行培训。除利用市级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组织本局的职工大学、党校、干校,以及有条件的中专学校承担培训任务。

  第十六条 高等院校、有条件的科研(设计)院、所,要逐步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科技图书、情报和实验单位,要逐步创造条件开设科技人员自学阵地,为科技人员提供自修、实验条件;各级科协要积极创造条件,广泛组织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除全日制高等院校外,继续教育办学单位的师资,要实行专、兼结合,以兼为主。高等院校和科研(设计)单位,要组织教师和科技人员兼课,并计入他们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积极为科技人员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科技人员较多的单位,要专门设立科技图书和情报资料阅览室。
  对高级科技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的进修,还应为他们提供较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条件,注意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在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一部分作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由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科技、教育部门共同编制“科技人员年度培训经费使用计划”,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查并监督使用。经费不足的部分,企业单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培训技术业务人员的费用,可摊入成本;为产品创忧、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事业单位可从经费包干节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制度
  第二十条 要把对科技人员的培训与对他们的考核和使用结合起来,要把科技人员的进修成绩作为对他们使用和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经过业余学习获得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毕业证书和单科结业证书的科技人员,要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和给以鼓励。

  第二十二条 科技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学习,均应在学习前向所在单位提交学习计划,学习后提交成绩证明或学习成果,经所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审阅签注意见后,存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

  第二十三条 科技人员的进修学习,如果连续三年未能得到安排,本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其所在单位在三个月内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 科技人员在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包括工资调整),与在职科技人员相同。对脱产进修期间学习成绩低劣的科技人员,要给以批评和帮助。对违反学习纪律的按照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扣发、停发奖金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实行科技人员聘任制或各种形式技术承包责任制的单位,必须在聘任合同或技术承包合同中,对科技人员的培训计划和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并认真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每年要对所属单位科技人员进修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到以下几点:
  1、结合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制订切实可行的科技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2、认真执行本规定,落实各项培训任务,特别是要使高、中级科技骨干和优秀初级科技人员的培训得到落实;
  3、科技人员培训工作应收到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实效,起到促进科技人员成长提高的作用。
  对没有组织科技人员培训或培训工作开展得不好的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职工教育委员会、国家经委关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的意见》,不得评为“六好企业”并限期改进。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天津市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归口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负责国家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和全市继续教育工作规划、计划与有关制度、办法的制订;督促、检查和指导全市的继续教育工作的开。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科技、教育部门制订科技人员培训规划、计划,督促、检查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的贯彻落实,及时总结交流培训工作经验。科技部门要结合生产、科技发展的需要,积极配合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做好培训工作;教育部门要负责培训规划、计划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与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协商,积极支持他们的办学活动。

  第三十条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科技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贯彻本规定的方案,并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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