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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第一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4 生效日期: 2006-02-14
发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现将实施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第一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及执行期限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本期协议供货的品目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PC服务器、低端网络交换机、低端路由器、复印机、打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电话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移动硬盘、U盘)和防病毒软件等。
  本期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各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供货代理商(以下统称协议供货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的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框架协议、中标产品品牌、型号、配置、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协议供货商名单、订货及售后服务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zyzfcg.ggj.gov.cn)协议供货专栏。

  二、采购程序
  (一)采购方式
  1、各采购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实施采购时,各采购单位应在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单位,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因特殊原因中标产品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各采购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审批后,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核准,由采购中心按照电子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具体执行办法及程序将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2、台式及便携式计算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足500万元时,各采购单位可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择并直接采购。
  3、台式及便携式计算机之外其它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足120万元时,各采购单位可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择并直接采购。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超过120万元,但不足500万元时,为了获得更加优惠的批量采购价格,各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三个以上的中标品牌,邀请协议供货商进行竞价,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委会,确定最终的采购产品和供货商,并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将有关采购及竞价资料送采购中心备案(备案表格可从中央政府采购网下载)。
  4、UNIX服务器、高端网络交换机和高端路由器产品,各采购单位应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提交采购需求,按照电子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
  5、预算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委托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二)协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
  1、各采购单位应与协议供货商签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合同)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以下简称货物验收单)。
  2、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了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
  3、货物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付款(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4、采购中心统一制定了协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格式,协议供货商填写合同信息后,由合同管理系统自动审核生成,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协议供货合同编号和货物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审计、财务人员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核查其真实性。其他形式的协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无效(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单格式样本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
  (三)最高限价
  1、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产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各采购单位可与协议供货商进行谈判,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中标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
  2、在产品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各采购单位发现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若采购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以从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商以外的其它供应商处进行采购。但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传真电话010-83084964/56),并附录有关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产品型号、配置清单。
  (四)验收
  各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负责验收,在交货时当场进行认真清点,现场参加安装和调试,并在验收合格后向协议供货商收取发票并签署货物验收单。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保护各采购单位权益,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
  (五)支付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协议供货合同约定及时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其中,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协议供货商约定帐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或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各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付款。

  三、权益保护
  采购单位在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前,应查询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告的《协议供货产品服务汇总表》,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各采购单位要注意维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若需要时,采购单位应向协议供货商提供确认本单位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为保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本次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产品的最高限价、服务承诺等)未经采购中心同意不得转载、刊印或用做其他用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本次招标结果原则上只向中央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布并为其服务,在此范围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若需使用或参照本次中标结果进行采购的,应事先获得采购中心的认可。

  四、监督检查
  (一)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应要求其下属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开展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并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采购中心将对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开展市场监测,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并建立协议供货供应商履约情况考核机制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三) 采购中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设立了主任信箱,认真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改进有关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商有违反本通知行为的,可向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将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五、违规处理
  (一)协议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有关情况。采购中心将对违法违规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扣除中标供应商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中标资格,直至报请财政部,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 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标准的;
  3、 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4、 没有按照承诺的供货期限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5、 没有按照承诺的优惠价格或优惠折扣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6、 协议供货最高限价高于同类型招标项目供货价或最高级别分销商提货价的;
  7、 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8、 借调换机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9、 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的;
  10、 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采购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以下处理:责令限期改正;报请财政部通报批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1、 擅自从协议供货商范围外的供应商处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中标范围以外产品的;
  2、 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拆单采购的;
  3、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 无故拖欠货款的;
  5、 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采购的;
  6、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7、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应将本通知精神逐级传达到基层单位并监督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采购工作。对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各采购单位可向财政部和采购中心反映。联系电话: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 010-68552269;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处 010-83084969/68/67/66/65/55,83084956/64(传真)。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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