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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4 生效日期: 2007-09-14
发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7]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积极实施各类再就业援助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通过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限时就业行动,较好地解决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工作生活问题,初步实现了城镇零就业家庭数量动态为零。但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以下简称城乡“双零”家庭)就业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出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5号),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解决城乡“双零”家庭就业问题,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援助城乡“双零”家庭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建立和完善城乡“双零”家庭的长效就业援助机制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务求实效的原则,以岗位援助、信息援助、政策援助、保障援助等为手段,进一步推进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明确援助对象和工作目标。城镇零就业家庭援助对象的范围按照淄政办发〔2007〕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界定;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是指本市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未外出务工,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区县农民纯收入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要做到“动态消零”,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登记认定后,只要有正常劳动能力,积极应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就业岗位,不挑不拣,半个月内确保每户至少一人实现稳定就业。对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2007年年底前做到“存量消零”,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存量全部实现每户有一人转移就业;从2008年起做到“动态消零”,只要有正常劳动能力,积极应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转移就业岗位,不挑不拣,一个季度内确保实现每户1人转移就业。对城乡“双零”家庭援助工作做到“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构建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服务高效、运行规范的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机制。(三)实行属地化动态管理。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城乡“双零”家庭的认定、销号管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双零”家庭的申报、台帐管理等。张店区、临淄区、沂源县三个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区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全面建立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其他区县和高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07年年底前配备乡村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
  二、健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一)城乡“双零”家庭实行申报认定制度。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填报《“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并提供家庭成员的《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首先向所在村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认定表》,报送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双零”家庭申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向家庭成员发放《失业证》加盖零就业家庭样章,已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加盖零就业家庭样章;认定为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的,为家庭成员发放《失业证》,加盖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样章。
  (二)城乡“双零”家庭实行实名制度。有关部门要对城乡“双零”家庭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切实做到一户不少、一人不漏,底子清、情况明、数字准。各区县、高新区要指导街道(乡镇)和村居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站)开展“进百姓家门、知百姓家情、解百姓家难、暖百姓家心”活动,引导符合条件的“双零”家庭及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登记认定。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双零”家庭总量,对每一户“双零”家庭的自然状况和就业现状做到“六清”(失业原因清、家庭状况清、思想动态清、技能特长清、择业要求清、就业去向清)。在此基础上,以村居或街道(乡镇)为单位建立统一的管理台帐,对“双零”家庭就业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将基础信息及时录入微机,做到一点登录,全市查询,并将有关数据定期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三)对实现就业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进行跟踪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和落实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后的定期回访和跟踪服务制度,对已实现就业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要及时掌握就业动态和实际需求,帮助他们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促进其稳定就业。
  (四)城乡“双零”家庭实行销号制度。各区县、高新区要全面掌握城乡“双零”家庭的就业动向,严格实行销号制度。城镇零就业家庭的退出认定按照淄政办发〔2007〕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行销号处理,并注明销号原因:一名家庭成员转移就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名家庭成员在二三产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转移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成员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3次以上就业机会,由于本人原因不应聘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连续2个月无法与零转移家庭取得联络的。
  (五)建立城乡“双零”家庭月统计分析和情况通报制度。要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意见。各区县、高新区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本辖区的“双零”家庭就业援助情况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通过内部信息和相关网站,及时通报各区县、高新区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其作为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完善政策,强化就业扶持
  (一)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扩大就业。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不低于在岗职工总数3%的比例开发保洁、保绿等后勤服务岗位,重点用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要妥善解决好援助岗位就业人员的工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帮助他们实现稳定就业。城乡新建、改建、扩建的集贸市场,都要拿出不低于5%的摊位用于“双零”家庭就业,并在3年内提供减免管理费用的优惠扶持。要依托用工需求量大、用工门槛不高、就业潜力大的用人单位,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共建协作等形式,创建一批适合“双零”家庭就业的援助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优惠。要在政策落实上减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二)鼓励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要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将园林、绿化、交通协管、环保协管、治安保卫等社会化服务岗位专项用于安置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开展好充分就业和谐社区创建活动,重点开发社区“三保”(保安、保绿、保洁)、“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项服务”(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大管理”(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社区服务岗位,特别是开发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病残人员看护、公益小饭桌、小学生接送等就业岗位,主要用于“双零”家庭就业。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双零”家庭成员,要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已满三年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政策年限可延长至2008年底以前。对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经济实体,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优先办理认定手续,落实相关政策。
  (三)鼓励城乡“双零”家庭成员自主创业。要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组织进行前期调研,制定项目创业计划书,编印成册,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要通过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形式,积极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计件工、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增加家庭收入。大力支持手工编织等家庭手工业发展,拓宽家庭手工业产品销售渠道,不断开发新产品,扩大家庭手工业规模。要落实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3年期满,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由个人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可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1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积极组织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转移就业。通过就地转移、劳务输出、劳务协作等形式,积极开发适合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需要的就业岗位。要加强劳务输出协调,积极发展一批具有地域特点和专业特色的劳务输出组织和劳务输出基地。公共劳务输出机构要按照谁输出、谁管理的原则,认真搞好劳务输出后的管理与服务,协调用人单位与务工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务工关系,定期到用工单位了解情况,协助处理好劳资关系,切实解决务工人员的实际困难,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在输出人员较多的地区,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向用工单位派驻专兼职人员,为务工人员搞好服务,逐步建起从劳务输出项目考察、输出安置、合同签订到跟踪管理的一条龙服务体系。
  四、夯实基础,完善就业服务
  (一)充分发挥基层平台作用。社区、乡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定期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掌握辖区内援助对象就业、享受政策等情况,及时发现并上报新产生的城乡“双零”家庭。社区和乡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向城乡“双零”家庭宣讲就业扶持政策,介绍享受政策的具体方法和办理程序,帮助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就业过程中的各项补贴,加强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
  (二)加强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专门为城乡“双零”家庭服务的综合服务窗口,主动为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要加强职业指导,使城乡“双零”家庭就业困难人员树立市场就业、自谋职业的观念,选择适合其特点的就业形式和路子。要采取多种形式,针对城乡“双零”家庭的特点和需求,积极开发适应岗位需求的再就业培训项目,通过开展订单式、援助式、输出式等培训,实现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对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双零”家庭,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帮扶他们尽快实现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等各项政策,为城乡“双零”家庭尽快实现就业奠定基础。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子女要纳入技能扶贫计划,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三)实行结对帮扶服务。在全社会开展向城乡“双零”家庭献爱心、奉真情、促就业活动,发放帮扶联系卡,鼓励和提倡党员干部和城乡“双零”家庭结对子,通过提供岗位信息、政策咨询等措施,促进其就业再就业。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结对帮扶城乡“双零”家庭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帮扶责任制度和服务协议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落实援助责任人,开展“一对一”帮扶。
  五、明确责任,完善监督落实机制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区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援助工作的相关部门是责任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扶持政策,认真做好城乡“双零”家庭的审核认定等基础工作,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并负责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为城乡“双零”家庭扶持政策的落实提供资金保障。人事编制部门要按照规定核定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站)的工作人员编制。民政部门要加强街道社区建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促进的衔接。建设、规划、房管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农业部门要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设立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落实有关减免费政策,为城乡“双零”家庭成员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促进“双零”家庭就业和再就业。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针对城乡“双零”家庭的各类乱收费行为,保证收费减免和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工会组织要协助政府认真做好城乡“双零”家庭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为“双零”家庭提供就业援助。妇联组织要利用组织网络健全的优势,发挥街道、社区妇联组织的作用,促进城乡“双零”家庭就业再就业。残联组织要积极做好残疾人的就业安置、政策落实、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城乡“双零”家庭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各类新闻媒体对就业援助行动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公开电话,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畅通城乡“双零”家庭就业的投诉求助渠道。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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