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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人民银行监管责任内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7 生效日期: 2000-04-2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0]1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近年来,一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不断暴露,部分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出现存款挤提、被依法停业整顿或关闭,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究其原因,除少数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外,人民银行对有关机构市场准入审核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不当,甚至在金融监管上存在违规等问题也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监管者的再监督,现就加强对人民银行监管责任内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要按照金融监管责任制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监管行为。要客观、准确、及时了解和反映监管对象的资产质量、盈亏状况、内控制度、任职资格和风险状况的真实性情况,并主动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因责任心不强、在监管工作中有过失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查处。

  二、人民银行各级内审部门要加强对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分支行应对在金融监管工作中有违规、失职行为的责任人员,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人民银行各级内审部门对辖区内存在金融风险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必须安排常规内审,以加强日常监督。常规内审的主要内容是:金融监管责任制是否落实;监管部门是否了解监管对象真实的风险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认识风险和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是否认真有力、及时有效等。

  四、凡是辖区内已发生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被依法停业整顿或关闭的地区,人民银行上级行内审部门要对该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工作进行专项内审,认真查找监管责任,落实相应责任,并将审计结果和处理情况报上级行。

  五、内审部门在对辖区内存在金融风险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进行常规内审时,对发现有违反审慎监管原则,不按规定行使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将有关材料移交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对辖区内已发生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被依法停业整顿或关闭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工作进行专项内审时,监察部门要派员参加,联合审计检查。

  六、人民银行各级内审部门及工作人员要认真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在对监管工作的内审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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