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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9 生效日期: 2006-02-09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资函〔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进一步提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4号)和《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颁发批准证书,并报商务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商务部门备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于审批商业企业涉及区外的商业企业网点时,应征求网点所在地省级商务部门关于网点规划的审批意见。

  二、外商投资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经营其他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其设立及变更、颁发批准证书,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以及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上述行业除须由商务部委托审批的内容外,外商投资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受商务部委托从事外商投资商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实行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实现与商务部联网,通过外商投资统计系统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通过网络将审批外商投资商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情况及时转报商务部。

  五、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管理体制备案、人员培训,并经联网验收合格后,商务部将另行分批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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