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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3-21 生效日期: 1984-03-21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 1984年3月21日甘肃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妇女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我国制定和颁布宪法婚姻法和其他法律,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儿童的健康成长,保障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民政府、政法部门和群众团体,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作了不少有益的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是,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和资本主义思想的侵蚀,目前我省许多地方,特别在农村,包办买卖婚姻较为普遍,暴力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溺弃女婴,虐待生女孩的母亲等违法犯罪行为还相当严重。在招工、招生、就业、住房等方面,还没有认真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一些单位和部门,在处理妇女儿童遭受侵害的案件中,严重地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这些现象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相容的.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可法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议;
  一、全省一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都要充分认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是关系国家民族兴旺发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大事。各级领导要重视妇女儿童工作,模范地按“行法律。要经常检查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问题,发现问题。认真追究,及时作出正确处理。对揭发、控告或要求保护的受害妇女、儿童,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热情接待,认真解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加以保护和解救,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残害妇女儿童的刑事犯罪分于,要及时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和检举;对见危不救,或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均应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司法、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艺术、群众团体等部门要把宣宪法婚姻法刑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规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每年在元旦、春节、“三人’妇女节、“六一”儿童节前后,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各族人民群众对妇女、儿童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要表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个人和单位,宣传表扬敢于抵制和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青年,宣传和表扬俭朴力婚事的新人新事。要结合宣传,选择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公开宣判,教育群众遵法守法,增加法制观念、同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儿童的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关心儿童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妇女也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尊、自爱、自重、自强,积极为两个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三、全省一切国家机夫、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妇女的文化、科学和生产技术水平。要积极组织女青年参加各种文化技术学习.举办适合妇女特点的各种职业培训班。在城市,各级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广开就业门路,凡适合妇女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收妇女参加。要重视幼儿教师、助产土的培养和提高,积极举办全民、集体和个体的幼儿园、托儿所、妇幼保健站。城镇、农村医疗卫生部门要充实和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在分配住房、幼儿入托等方面,必须从男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有利于工作和生活的原则,做到男女同样对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女职工。要重视培养和提拔妇女干部。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切实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各项权利,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纠正少数司法人员、基层工作人员在处理妇女婚姻家庭和财产纠纷问题上的封建残余思想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对残害妇女儿童的刑事犯罪分子,受害人及其亲属或者其他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有关单位控告和检举。各级公、检、法机关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五十九 条的规定,及时认真地予以处理。司法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询私枉法,致使妇女儿童遭受摧残的、应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坚决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严禁早婚。必须认真执行婚姻登记制度。禁止利用宗教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少年儿童参加宗教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反抗包办买卖婚姻、争取婚姻自主的妇女,要予以积极支持和保护。对干涉妇女婚姻自由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职工支持或参与上述活动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以婚姻诈骗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采取捆绑、吊打、关押等暴力手段,强迫妇女成婚,阻止妇女婚姻自主,纠集他人抢婚的,或因恋爱、婚姻关系破裂,施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侮辱、摧残女方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维护妇女的经济权益.农村按户划分的宅基地、自留地和承包的责任田、责任山等,夫妻均有平等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享有平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男女双方共同的财产,应当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进行调处、裁决。在处理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时,要切实纠正歧视妇女的现象。
  妇女同男子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夫妻对双方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寡妇再婚和男到女家结婚其配偶死亡后再婚的,对其个人原有的财产和应继承的遗产,都有自行处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和剥夺。

  七、男到女家结婚,应受到法律保护和社会的尊重。切实保护女婴和生女孩的母亲。对溺弃女婴的、对生女孩的母亲殴打、辱骂、虐待和遗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厉打击残害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拐买妇女儿童,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以及其他残害妇女儿童的刑事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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