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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第九十五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 2001-12-25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882号
大渡口区物价局、财政局:
  你区“关于核定重庆市第九十五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渡区价[2001]25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你区九十五中学采取贷款和自筹的形式,投资180万元,新建了1栋学生公寓,该公寓建筑面积2605平方米,共43套房间。该住宿楼已符合我市实行公寓式管理的条件。
  二、学生公寓必备条件
  每套房间住6人,每生使用面积6.03平方米,每室配备有厕所、盥洗室、寝室、电话、电热水器(24小时供应热水)、饮水机、电扇两把、日光灯2盏、晾衣绳,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棉垫、桌凳、放物柜、蚊帐绳、挂物钩、灭蚊器、灭蚊药、衣架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学生公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每生每期收取住宿费350元。
  四、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中小学专用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只能用于学校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给予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
  五、本通知从200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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