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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渝中区新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8 生效日期: 2001-09-18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647号

重庆市錾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桂.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你司申报:新桂.花园住宅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小区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场所;有羽毛球场及老年人和儿童休闲活动的设施;小区的公用绿地、庭院绿地、道路绿化合理分布,绿地率达到20%;小区道路通畅,路面平坦,排水通畅。新桂.花园住宅小区达到上述条件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三级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 住宅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
  (二)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度相应下浮收费。
  (三)小区内经营用房和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小区办公用房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
  (四)高层住宅电梯费: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票票价(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次0.30元,上下往返每次0.50元。
  电梯运行时间:6:00至24:00时。
  (五)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物管公司应向小区业主公布相应等级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四、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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