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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进口药材报验管理系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4 生效日期: 2006-01-24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注函[2006]8号
各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方便申请人办理进口药材登记备案手续,提高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工作效率,我局组织制作了《进口药材报验管理系统》。
  自2006年2月1日起,口岸、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须使用该系统打印《进口药品通关单》。申请人办理进口药材登记备案时,须使用该系统填写《进口药材报验单》,并按《办法》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其中《进口药材报验单》除报送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表单外,应同时提交《进口药材报验单》的电子数据)。
  该系统可在我局网站(www.sda.gov.cn)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网站(www.nicpbp.org.cn)的“下载区”下载。如在使用中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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