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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港签注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5-11 生效日期: 1998-05-1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费[1998]799号
公安部《关于制订赴港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1998]2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公安机关办理赴港签往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香港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公安机关收取签注费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9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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