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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度市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31 生效日期: 2006-05-31
发布部门: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许政办[2006]61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和《中共许昌市委关于印发〈许昌市2006年责任目标〉的通知》(许发(2006)3号)精神,为确保顺利完成省定环保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度市直环保责任目标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2006年度市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   一、 目标任务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许昌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积极推进全市清洁生产工作,制定出台有关清洁生产的优惠政策及办法,引导、鼓励全市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国家明令淘汰而逾期未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立即予以淘汰(重点淘汰11条窑径3米以下普通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及所有不能达标排放的立窑生产线);
  4.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备案;
  5.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严重滞后、建成后不运行或未按标准足额征收处理费的地方,暂停安排、审批国有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
  (二)市建设委员会
  1.按标准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所有征缴费用必须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
  2.将许昌市污水净化公司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并实施市场化运营;
  3.确保污水处理厂一期正常运行,开工建设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4.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时段规定,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5.采取措施,确保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6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6.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同时制定全市风景名胜区发展计划,分年度建立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三)市农业局
  1.按照《许昌市基本农田化肥、农药过量施用控制规划》及《农村沼气建设规划》所列任务,并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推进农村沼气建设,新增农村沼气用户1万口;并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农药、农膜、化肥,改善农村环境;
  2.严禁焚烧秸秆,秸秆有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四)市水利局
  1.在城区自来水覆盖区域内,一律取消自备井,因特殊需要不能取消自备井的,要按照实际用水量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所有征缴费用必须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
  2.完成对现有闸坝运行管理的评估,制定水资源合理调度计划,保障主要河流水体生态基流;
  3.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市区生活、生产用水及生态用水;及时打捞市区所管辖河道水面漂浮物,确保水面清洁;
  4.完成清潩河前进路橡胶坝及引佛济许工程建设,确保东区水系足额供水。
  (五)市城市管理局
  1.足额征收垃圾处理费,所征缴的费用必须用于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运营;
  2.严禁向所管辖区域内河道倾倒垃圾、乱扔杂物;市区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取缔所管辖区域内的露天烧烤,并防止反弹;
  3.加强垃圾处理场区内环境治理,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沼气、垃圾渗滤液要有收集、处理装置,并达到排放要求。
  (六)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1.按照《许昌市重点矿区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所列任务,分年度实施;
  2.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办理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征用手续;取缔关闭无采矿许可证的资源开采企业。
  (七)市卫生局
  1.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做好市区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三区一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作好任务分解、督察和考评;
  2.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对辖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八)市公安局
  1.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严禁货车、拖拉机等车辆进入市区,落实机动车禁鸣规定;
  2.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及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3.配合市环境监测站做好机动车尾气监测,不合格车辆不予年审。   (九)市财政局
  1.加大环保执法和监控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对企业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
  2.积极落实国家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重点支持涉及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培训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
  (十)市颖汝灌溉管理局
  负责颖汝干渠全线河道维护和巡查,及时打捞河道水面漂浮物,对河堤及护坡进行相应绿化,减少泥沙入河。
  (十一)市工商局
  对经环保部门认定,需经环保审批而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颁发营业执照;明确取缔、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得审验工商营业执照。   (十二)市监察局
  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保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市统计局
  负责核算单位GDP能耗量、水耗量,并将相关创模指标纳入统计年鉴。
  (十四)市人口计生委
  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达100%。
  (十五)市教育局
  编制统一的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并正式纳入到地方课程;每学年环境教育12课时以上,绿色学校要求全部开设环境教育课程。
  (十六)市畜牧局
  1.按照《许昌市畜禽养殖企业限期治理计划》规定的任务,完成本辖区内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业粪污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程;
  2.做好带状城市区域内畜禽养殖业规划,做到合理布局、规模养殖。
  (十七)市广电局、许昌日报社
  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主要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宣传环境保护,提高市民环保意识。
  (十八)市林业局
  制定我市森林公园发展工作计划,分年度审批建立市、县两级森林公园。
  (十九)市科技局
  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安排清洁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
  二、目标考评细则说明
  (一)此项目标考评纳入全市目标考评体系,由市环保局对全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
  (二)市直各相关责任单位目标基础分值为2分;
  (三)每季度市直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将目标运行情况按时通报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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