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常价费(2003)29号)悉。鉴于旧机动车交易额难以确定,同意旧机动车市场交易费按评估金额的1%收取。 以上批复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