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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农村文化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09 生效日期: 1996-02-09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
发布文号: 省委发[1996]19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的农村文化工作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的两个文明建设。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省的农村文化事业基础仍然相当薄弱,同当前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近几年来,农村文化事业又出现了滑坡现象,面临着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严重地影响到我省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的基础地位,促进我省农村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的两个文明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农村文化工作的领导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农村文化工作是整个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力量,是全部文化事业的基础。甘肃是农业省份,农业人口占80%以上,做好农村文化工作,对于提高我省广大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四有”新农民,巩固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农村文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农村文化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农村文化工作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经常过问,政策上给予优惠,资金上保证投入。县、乡两级要将文化工作列入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进行考核。要将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纳入到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文化设施建设要纳入到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之中,使农村文化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其他部分有机地统一起来,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二、建设小康文化,整体推进我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
  实现小康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要达到的第一步战略目标,是九十年代我省农村的根本任务。小康文化是小康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小康建设在文化方面的配套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在农村工作中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层推进的“三大块”指导思想,我省小康文化建设的任务是:到本世纪末,在河西、沿黄灌区、城市郊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设与小康要求相适应的小康文化;在陇东和中部地区重点解决精神温饱;在陇南高寒阴湿和少数民族地区做好文化扶贫工作。
  各地要以小康建设为契机,重视农村文化事业的建设。在制定小康建设规划时,要提出文化方面的硬指标和硬要求;已经制定了小康规划的,应进一步完善文化方面的内容。小康建设验收时,凡是文化发展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能算实现小康。
  创建文化先进县(市、区)是推动小康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省委、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创建文化先进县(市、区)的活动。各地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认真做好对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协调和规划工作,突出重点,抓好典型,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丝绸之路”文化长廊建设,是推动我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一项重大工程,是小康文化建设的突破口。长廊沿线各地要按照“突出硬件,充实软件,软硬并举,协调发展”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齐抓共建,保证完成各自区段的建设任务。争取到2000年,把从东起平凉地区泾川县、西至酒泉地区安西县的古丝绸之路沿线,建设成一条融群众性文体活动、专业艺术、电影、电视、文物、博物、图书、科普等为一体,具有甘肃地方特色,充满社会主义文化氛围,文化设施齐全,文化活动丰富多采的文化长廊,并不断延伸,辐射全省。
  文化扶贫是整个扶贫工作的一部分。各地要按照李鹏总理在去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搞好文化扶贫工程建设”的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切实搞好这项工作。“九五”期间,以建设100个村书库为突破口,广泛开展文化扶贫活动,以推动我省贫困地区农村文化建设的开展。

  三、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健全三级文化网络
  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文化站”的目标,是农村文化建设的一项硬任务。各地要抓紧对农村文化馆(站)、图书馆现状的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底数,做好巩固和补建工作。在人口居住分散、建立固定文化站确有困难的地方,要发展流动性强的文化大篷车。县(市、区)对已有的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排练场、电影院(剧场)等文化设施,要按照“功能较为齐全,设备较为先进和规模适度”的要求,根据当地财力,逐步进行维修、改造、充实、更新,完善其内部设施。
  加强对县(市、区)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建设,改善藏书结构。县级图书馆每年的购书经费,应保持在1-2万元,预算单列,专款专用。
  文化站是国家在乡(镇)一级的文化事业单位,也是当地群众进行各种文娱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把“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城乡基层”的重要阵地,应隶属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为街道办事处)领导,并接受上级文化部门的指导和群艺馆、文化馆的辅导。
  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十分重视文化站的建设。按照“一乡一站”的要求,坚持“少量示范,多数社办(指社会办),鼓励户办”的原则,多途径、多形式地建设文化站。“九五”期间,全省建设100个示范乡镇文化站和100个示范村书库,省上从经费上给予扶持。各地也要从实际出发,重点建设一定数量的示范文化站和示范村书库,起到带动作用。文化站建设要由政府协调,文化部门牵头,联合青年、民兵、妇女、科技、广电、体育等部门共同建设,由文化部门管理,各部门共同使用。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允许集体或个人承办、承包文化站。
  文化站的编制,原则上按照“一站一人”来配备,经济较好的乡镇文化站可配备2-3人。具体编制标准由省编委会同省文化厅制定。文化站人员允许有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和工人、农民等不同身份存在。在上级核定编制标准内空缺的人员,可以在机构改革中从行政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中选用一部分适合文化站的工作人员,还可以按照甘政办发(1994)85号文件规定,采用招聘的办法向社会公开聘用一部分工作人员。
  文化站经费列入当地同级财政预算,每站每年不少于3000元(不包括文化专干的工资),不足部分由文化站自筹解决。文化站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文化馆干部同等对待。实行选聘的,受聘期间享受当地同类干部的同等待遇。
  因地制宜,一室多用,加强村文化活动室建设,逐步改善村文化室的条件,开展经常性的各种活动,使其真正成为宣传教育农民,进行扫盲、科普和群众文化娱乐的中心。

  四、切实搞好文化下乡、改善农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要以农村为主要演出市场,努力排练、演出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剧目,积极、主动地送戏下乡,为广大农民奉献更多、更好的艺术作品。要合理调整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布局。现有的县级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根据文化部的要求,要继续保留,并不断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牧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巩固和发展乌兰牧骑式的演出团队。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到农村进行辅导,帮助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培训农村文艺骨干。
  图书馆(室)要送书下乡,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和图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读书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拓宽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的路子。
  文博单位要加强文物的安全保护,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健全文物保护网络。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举办陈列、展览,丰富、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要充分利用博物馆、纪念馆、革命旧址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各地要充分认识电影放映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关心和重视农村电影工作,下决心扭转当前农村电影放映严重滑坡的局面。巩固和发展农村电影放映阵地。农村放映收费要本着“谁看电影谁出钱”和“群众自愿、合理负担、取之于民、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鼓励个人捐资助影,提倡售票放映。对目前实行售票放映有困难的乡、村,可采取预收放映费或年终按实际放映场次在公益金中支付电影包场放映的费用,防止搭车收费;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使农民群众每年能看到8至12场或更多的电影。对特别困难的县级电影公司,当地政府要帮助解决购片资金。各级电影公司要加强经营管理,发挥行业优势,促进全省农村电影市场的繁荣。
  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文化市场,满足农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不同需求。文化站是乡(镇)文化市场的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促进农村文化市场朝着繁荣、活跃、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加强乡镇企业文化、农村校园文化、家庭文化、民间民俗文化的建设和引导。重视少儿文化的建设,搞好农村儿童文化园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各地文化主管部门要把送文化下乡当作一项长期的任务,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切实抓出成效。

  五、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促进农村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国办农村文化事业单位,包括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文化中心)、博物馆、艺术团体、电影公司、剧院、电影院等,都要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自身特点,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扩大经费来源、活动方式等方面,大胆进行探索和试验。要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内部活力。要适应新的特点,进一步充实活动内容,调整经营项目,改进服务方式,全面提高工作质量。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文化事业的方针,探索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农村文化事业的途径,鼓励和支持社会办文化。
  探索农村文化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路子,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文化活动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采用多种手段,传递商品信息,培训科技人才,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发当地民族、民间文化资源,为经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六、拓宽农村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渠道,落实文化经济政策
  各级财政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农村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九五”期间,要保证文化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并逐年增加其在当地财政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文化事业的建设要确保现有的投资基数,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有所增加。从1996年开始,连续三年由省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省计委每年安排100万元,共600万元;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文化厅三年各自筹50万元,共100万元,三年合计700万元用于扶持小康文化建设。省扶贫办从全省的扶贫开发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按扶贫资金使用的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用于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扶贫建设。
  国有文化事业单位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要发挥优势,广开门路,拓宽经费来源。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坚持以文为主,多种经营,丰富以文补文的活动内容,扩大以文补文的规模。要“跳出文化办产业,办好产业促文化”,努力增加收入,不断增强自身发展的能力。要主动争取社会对文化事业的支持和赞助,通过“文企联姻”等形式,互相服务,共同受益。
  继续贯彻落实中发(1992)9号、国发(1991)31号、省委办发(1993)18号、省委办发(1995)31号文件精神,对文化系统的税收和上缴利润,由省财政按文化企业实际入库列支出预算,返还文化系统,建立文化发展专用资金,用于发展文化事业。这条已按地税局意见作了改动。在改革中,不能因减人减机构而减文化事业经费,不得因文化单位增加经营收入而抵减文化事业单位的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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