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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25 生效日期: 1993-12-25
发布部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教育部
发布文号:

党的十四大以来,全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步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社会发展要求语言文字不断提高规范化程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广、使用民族共同语已成为全社会紧迫需求。学校是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的基本阵地。国务院国发(1992)63号文件和国家教委教办(1991)522号文件对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直接面向市场经济,为社会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职业中学(含职业高中、职业初中,以及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班,下同)普及普通话尤其必要。职业中学学生应该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都要以一定的语言文字能力为基础,其中许多专业更要求学生将来以普通话作为职业语言;职业中学的学生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已打下一定的普通话的基础,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中大多数人的普通话水平不高,也未完全养成说普通话的习惯,因此,必须加强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工作。要把掌握和使用普通话纳入职业中学的培养目标,作为职业技能训练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学生的普通话水平能够适应未来职业的需要。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要求
  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要求包括掌握和使用两个方面。
  学生掌握普通话应做到:(1)能正确熟练地读出《现代汉语常用字表》中2500个常用字和1000个次常用字的字音,正确读出学过的词语,能用流畅的普通话有感情地朗读课文,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如旅游、商业等)专业的学生会运用常用轻声词和儿化词,掌握常见的语流音变;(2)能用二级及其以上的普通话自由交谈,养成用普通话思维的习惯;(3)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专业的学生还要熟练地掌握普通话书面语,作文中的词汇、语法合乎规范;(4)幼师类专业的学生能用汉语拼音编写简单的幼儿读物,文秘类专业的学生能够初步掌握《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其他专业的学生能够正确熟练地认读汉语拼音音节并能借助汉语拼音识字、正音、阅读和学习普通话。
  教师和干部掌握普通话应做到:(1)能流利地说普通话,普通话课教师能说一级普通话,语文教师能说二级及其以上的普通话并熟练掌握汉语拼音;(2)各科教师能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语文教师具有教授普通话的能力和正音能力。
  在使用普通话方面应做到:干部在工作中,师生在各科教学和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并逐步做到在校园内使用普通话。
  以上要求对194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中老年干部教师可适当放宽,但他们也要努力掌握和使用普通话。
  本通知所说“教师”包括从校外聘请的常年兼职教师。在掌握和使用普通话方面,对兼职教师中的实习指导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但也要鼓励他们尽量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

  二、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进程
  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做到师生按要求掌握普通话,在各科教学、集体活动中坚持使用普通话;第二阶段做到师生都能说二级及其以上的普通话,并且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即干部师生在校内各种场合都使用普通话。
  各地区的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进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语委和教委、教育厅(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原则是从实际出发,加快步伐。总的要求是: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重点旅游城市先于一般城市,北方话区先于南方方言区。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重点旅游城市的职业中学,达到普及普通话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要求的最晚时限分别为1995年和1997年;其他市(县)的城镇职业中学达到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要求的最晚时限分别为1997年和1999年;农业职业中学争取到2000年做到各科教学和集体活动使用普通话。以少数民族语言为教学语言的职业中学要在2000年以前做到在汉语教学和其他需使用汉语的场合使用普通话。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专业原则上应比上述最晚时限提前一两年达到要求。各省、市可以先抓试点,取得经验,迅速推广。

  三、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普通话教学。普通话教学是普及普通话的基本途径,也是语文教学的重要内容。普通话教学包括口语教学和书面语教学两个方面,不仅要重视语音的规范,也应重视词汇和语法的规范。汉语拼音是学习普通话和语文知识的重要工具,也是社会经济、科技应用的重要工具。按照国发(1992)63号文件和教办(1991)522号文件精神,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专业应开设普通话课程,要把普通话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功,认真训练,严格考核;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必须进行补课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为此,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司将制定职业中学普通话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组织编写或指导省、市编写相应的教材和口语训练材料。文秘类专业要重视提高学生的普通话书面语写作水平。幼师类专业普通话课的要求按国家教委颁布的《师范院校“教师口语”课程标准(试行)》执行。其他专业也要重视语文教学,围绕职业技能要求,加强普通话口语训练。
  (二)加强制度建设。要持久地做好普及普通话工作,加强制度建设是重要保证。职业中学要着重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把普及普通话列入学校培养目标和职业技能训练内容,列入学生实习和毕业的必备条件。
  2.把普及普通话列入校长任期责任目标,校长应带头说普通话。
  3.把用普通话教学列为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列入评选教学先进的条件。要根据普及普通话的要求对教师进行考核,其成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价教师业务能力和评聘语文教师职务的一项依据。
  4.说普通话是《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的要求,要把坚持说普通话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之一。
  5.把普及普通话的宣传、教育、教学、培训、考核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纳入学校工作常规。要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校推广和普及普通话工作。
  (三)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掌握和教授普通话的水平是普及普通话的关键。各级教育部门要继续贯彻原教育部1984年《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把职业中学担任普通话课和语文课的教师普通话教学能力的培训纳入教师业务培训计划。有关培训基地、师资、经费等问题要与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培训工作统一起来考虑。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培训工作。
  (四)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负责人分管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要重视规划、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保证必要的经费和设备。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师生对普及普通话的认识。

  四、制订、落实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接本通知后,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本地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评估,结合实际制订规划。1994年9月底前将评估情况和工作规划书面报告国家语委普通话推广司和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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